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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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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38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梁詩桐

副  社 長:巫垂晃、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營運總監:吳朝景

總  主 筆:張長海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老舊校舍耐震補強委託技師辦理才是正道

當前全球各國經濟景氣,嚴重衰退,不僅呈現負成長,且有加重的趨勢;行政院為提振台灣經濟,推出一連串的擴大內需方案,其中教育部編列了462億的「國民中、小學老舊校舍補強及整建計畫」預算,限定民國101年完成。這些老舊校舍耐震補強,屬於結構專業工程之範疇,土木、結構技師在結構方面之專業正可以發揮,為公共安全計,委託技師辦理才是正道。

由於目前耐震詳評與補強設計,若非由同一人辦理,常常造成補強經費和工法的差異性,讓非工程專業之主辦單位,無所適從。因此,教育部希望『耐震詳評、補強設計及監造等』,能一以貫之,由同一人辦理;同時建立三級審查機制把關,以避免補強經費,有過度設計、預算超編之情形發生。立意固然良善,但如果不體認教育部的苦心,仍按照目前由各校自行辦理招標方式執行,部分立委就擔心地方勢力的介入,可能發生老舊校舍補強品質不佳,執行效率低落,進度不能掌控,甚至經費遭到挪用等惡果。

因此,工程界建議:應比照「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由教育部先行評選各技師公會,再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單位,自『共同供應契約』內,自行擇定適當公會,再由各公會委派符合資格之會員,辦理耐震詳評、補強設計及監造等工作。採行『共同供應契約』方式,正合乎行政院劉院長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的要求。

最近中、南部工程界反映,97年下半年,各政府機關或學校的耐震補強設計業務,幾乎全為建築師獨攬。其原因據稱,係一般機關學校承辦人員,對建築法規的瞭解不夠深入,誤以為建築物如需補強,視為修建行為,必須建築師請照才能施作,因此將補強案件限定僅建築師可以承攬,土木、結構專業技師反而不能參與,雀佔鳩巢,影響公共安全甚鉅。

其實建築法第9條,對於需要申請建造執照的規定為;建築物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一般而言,將補強施工視為修建行為,但是修建行為需要請照的前提,是「修建建築物之基礎、梁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或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然而,目前政府的規定,一旦補強經費超過建築物新建費用之一半時,該建築物即拆除重建不需補強,所以實務上並無需要請照的情事!

又,既有建築物之結構耐震詳評、補強設計及監造,純屬結構專業工程;為確保工程的品質,應該讓合乎法定資格的人辦理。建築法第13條規定:建築師僅能辦理5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結構,因為建築師在結構專業工程之養成教育,不若專業技師,故建築法規定五層以上及供公眾使用之結構,必須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辦理,可謂其來有自。

綜上所述,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工程,鮮少涉及建築法第9條或第73條第2項,需請領建造執照情形。即使需要請領建造執照,亦可由補強設計人,複委託建築師辦理;或由主辦機關另行委託辦理。921集集大地震後,類似之案例不少。因此本報呼籲:校舍耐震補強,屬於結構專業工程,應委託土木、結構專業技師辦理;不應倒果為因,藉申請建照為由,讓非結構專業強項之建築師獨攬,影響校舍耐震補強工程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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