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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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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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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統包工程基本設計完成度問題探討-以高雄捷運地下土建工程為例

張運東/中興工程顧問公司高雄鐵路地下化基本設計顧問專案工程師

一、前言

統包方式發包其最大的優點在於業主面對的僅有此一廠商(統包商),將可簡化契約管理與界面協調,並且具備有減少紛爭、節省工期、降低風險、承包商責任加重及降低成本等多方面之優點,近年來國外先進國家之公共工程已逐漸有以統包方式(D/B)取代傳統採購之趨勢。公共工程招標模式較常採用傳統先設計後發包(如台北捷運工程)以及統包發包(如高雄捷運)兩種,以統包採購方式乃為世界之趨勢。傳統模式係將工程之設計與施工分開辦理,設計工作100%完成後才進行施工發包,對業主而言成本與工期較容易預測,但在統包模式進行下,因設計工作未完成便進行施工作業,甲乙雙方對成本與工期的預測均較困難,雙方風險都會提高。

高雄捷運公司(以下簡稱KRTC)在工程招標前先完成基本設計(以下簡稱基設),訂定完工功能需求,再由統包商完成後續細部設計(以下簡稱細設)。此時之設計進度稱為「基本設計完成度」,基設完成度視專案特性與業主本身專業能力而不同,為瞭解基設對於捷運工程之影響,本文整理問卷得到初步結論為:基設完成度應考量整體時程,其完成度越高所需基設時程較長,但未來細設可較短,但也可能侷限投標廠商之創意與施工可行性之導入;若完成度較低,未來細設及施工會產生較多爭議,也較難確保品質且增加施工階段整合困難,可能進而延誤整體時程。 

 

許多重要的界面需求必須於土建工程基設即告定案並充分納入

二、高雄捷運各顧問公司之角色及基本設計顧問組織

民國879月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KMRT)遵照行政院函示,決定採民間參與(BOT)之方式推動高雄捷運建設,並於民國90112日正式與高雄捷運公司簽約動土,為未來的36年的興建營運特許期間揭開序幕。

KRTC負責整體計畫之執行,遴選並督導相關專業顧問以辦理整個計畫之設計、施工並負責營運與維修等工作。在各相關顧問協助下,完成審核土建工程部分之設計規範、施工規範、一般條款及功能設計(即基本設計)與細設等文件。整體高捷系統除KMRT委託英商莫特、漢翔公司團隊,辦理品質及安全監督顧問(C3C)工作外,KRTC在各階段亦聘請多家顧問協助其各專業任務。例如:土建基本設計顧問(CBD,由中興工程顧問公司擔任)、興建管理顧問(CPM,由中華顧問工程司擔任)、機電設計審查顧問(EMDR,由台北市捷運局擔任)、機電系統整合顧問(EMPM,由德國西門子公司擔任)、營運管理顧問(OMPM,由香港地鐵公司擔任)。相關顧問公司與整體高雄捷運系統之架構關係如圖一所示。

圖一  相關顧問公司與高雄捷運公司之架構 

捷運工程土建工程基設,必須能滿足營運、維修及核心機電系統之需求。許多重要的界面需求必須於土建工程基設即告定案並充分納入,以避免事後大幅度修改,而造成相關工程之變更,甚至影響整體興建時程及成本。由於許多施工階段可能發生之問題,應可在設計階段經妥善規劃及事先充分協調,而防範其發生或將其不利影響降至最低程度。基設顧問之組織架構如圖二。

圖二    高雄捷運工程基本設計顧問之組織架構

三、高雄捷運土建地下開挖工程設計完成度研究

高雄捷運之細設雖併入統包商一併辦理,惟發包前仍需完成相當程度之基設,而基設之完成度於審核時相當爭議,惟因基設係整體興建之上位準則,各受訪者對其應完成度意見較為分歧,茲就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之初步結果整理,基設完成度對整體興建之因素說明如下:

 1. 保留細設彈性空間:基設完成度越高,可減少後續細設工作,但細設彈性越少,廠商之施工專業及特殊考量將更無法納入。基設之時程更可能影響未來整體時程,基設越完整,或許後續進度越容易掌握,但是相對會因基設時程延長,而延誤後續作業之推動。

 2. 維持細設品質:基設完成度對未來統包商之細設有直接之影響,以往完成細設再行發包,細設有較充裕之時程及完整之概念檢視設計品質,而統包方式則部份設計完成即行施工,常令細設品質不佳。

 3. 避免細設階段爭議:統包方式使統包商及細設擁有更大之自主彈性,基設功能性相對變得重要,統包商必定以節省成本為最主要之考量,基設完成度過低,可能損及完整功能需求,於細設審查時才要求其他功能需求,勢必引起統包商之反彈,進而產生爭議,屆時即便由業主出面整合協調,因現場施工已開始進行,後續設計又無法跟上之情形下,對興建進度時程反而有負面之影響。

 4. 設計標準明確基設完成度越高,細設及施工階段之執行依據越佳,可避免主辦機關、特許公司及統包商間因規範或準則之模糊地帶,而於施工現場有不同之意見,基設越完整造成之爭議越少。

 5. 避免施工錯誤:國內大型營造廠少有設計人員,當細設併入統包商一併辦理時,統包商將細設顧問視為分包商,要求其配合不合理之作業,已影響細設顧問之專業程度,若基設完成度較高時,反可使細設內容有較高之依循,維持專業品質。基設越完整,於日後細設階段,細設單位所提出之爭議就越少,且施工精確性越高,不易發生錯誤。

 6. 降低施工風險:基設完成度越高,對後續細設及施工愈好管控,細設之調整空間相對減少,對細設時程亦可縮短,有助於降低施工風險。

 7. 減少雙方爭議:基設完成度提高,因統包商直接按圖施工較無爭議。統包商重視成本及索賠意願提高因而有不少爭議,而基設變更送審程序繁瑣及通過困難,亦耗費人力及時程。基設如有充足時程,使其完成度提高,對未來減少基設變更及與細設階段之爭議,仍有相當之助益。

四、結論

依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之分析可發現,屬政府部門之受訪者多認為基設完成度基於保留細設彈性空間、維持細設品質及避免細設階段爭議等因素,建議完成度百分比為40%60%,而屬特許公司及顧問承商者則希望要求更高之完成度(60%80%),主要原因應從成本及風險考量,成本為統包廠商最大考量,且基設之變更程序不易執行,致使不成熟之基設成果卻因冗長之變更程序,造成現場執行困難及現場延宕,故特許公司及顧問承包商期望基設內容更趨完整,以避免爭議及降低不符規定之風險。

就捷運工程之特性來說,基設完成度越高,其所需時程相對較長,但對未來細設時程則可予縮短,對整體時程來說應無明顯之影響。基設內容完成度過低,未來細設與基設間之爭議協調時程恐越長,對整體時程反不見得有利,基設之內容完成度宜視當時之工程內容與地質條件而定,原則上以40%60%較為恰當,基設內容完成度不宜因時程壓力而偏低,會對未來細設及施工階段造成較大之爭議,對興建進度時程有較不利之影響。

細設既已併入區段標內,因土建工程細設係施工時之重要依循,故細設顧問之觀念必須改變,應結合主承商之施工理念,提高細設可施工度,可大幅減少變更設計之數量,且較符合現場施工之需求,在結合專業分包商之資源及技術下,對捷運工程興建進度時程必有相當之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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