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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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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28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工程倫理」應能防制社會風氣腐化

去(96)年3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編訂工程倫理手冊後,在各地舉辦多次講習會,積極推動工程從業人員研習,努力宣導工程倫理,激起各界對此重大議題的關心;然而直至今日,期待工程會除繼續宣導工作外,實應持續推動更多具體行動。

全國公共工程主管機關推動工程倫理,原意是引導工程人員,建立符合倫理規範的行為準則,培養工程人員的專業情操;針對工程人員面臨兩難困境抉擇課題時,提供所需要之思慮原則及判斷思考步驟,並指導工程人員判別是非對錯;藉由倫理思辨的決策過程,培養分析複雜倫理問題之能力。同時對各有關專業團體(公會)提供必要之輔導,以協助各專業團體推動建立最具實用性的倫理制度。據了解,目前除土木技師公會全聯會訂有會員守則外,其餘許多專業團體尚付之闕如。

就一般人行為約束力而言,法律無疑是最具體也最具約束力的,而禮儀習俗約束力則較低。倫理講求自律機制,對於一般人行為的約束力,則介於上述兩者之中間。然而法律之規定,對於不當的違失行為,固然可以產生強制、警示、懲戒作用,惟法律常只能在事後做消極性的防弊,無法做到積極性的興利,並且無法排除部分不肖業者或投機份子,趁機在灰色模糊地帶上,產生偏離常軌或不利於社會公義行為,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安全衛生的危害或生命財產的損失。

對於工程人員而言,「倫理」的首要意義,就是工程專業人員遵循的行為規範。工程人員應維護及增進其專業之正道、榮譽及尊嚴,增進對職業道德的認識,使其個人以自覺的方式,遵守工程專業的行為規範,利用所學之專業知識及本身的素養提供服務。簡言之,「工程倫理」是要工程人員在事前自動遵守工程專業的行為規範,而不是讓工程人員恐懼事後遭受法律懲罰而不敢作為,這才是「工程倫理」真正可貴之處。

近年來中央地方貪瀆案件頻傳,部份首長涉嫌與業者勾結,涉及關說、索賄、綁標圖利等罪;不肖商人靠勢圖利情事,亦時有所聞。如此積弊導致一些沒有背景的廠商參加公共工程投標前,一怕業務人員刁難,二怕應付不了各界的需索,只好退避三舍,即便進出公門投標者,尚得懷著戒慎恐懼之心。諸此弊病不斷之傳聞,儘管一般人或許習以為常,但社會整體抵抗貪污腐化的力量,無形中不斷地削弱,政客們發自良知倫理的罪惡感,似已銷聲匿跡。一旦東窗事發,巧言矯辯,硬將關說干預,說成是服務選民,此種披著合法外衣,卻做違法亂紀的行為,真是令人氣結。

因此,在社會風氣腐化、功利主義橫行、工程營建產業仍力圖振作的今日,主管機關推動工程倫理,正其時也。然而工程倫理之落實,絕不是揭櫫守則與印發手冊,即可克竟其功。期望主管機關能打鐵趁熱,一鼓作氣,除持續加強宣導講習,以加強抵抗社會腐化的力道外,更應主動舉發弊端,獎優懲劣,為工程倫理樹立具體典範。同時由教育著手,持續努力讓莘莘學子及早接受倫理道德教育的陶冶,必能讓工程倫理深入社會人心,亦有助於導正目前工程界不良積弊,讓我國工程建設回歸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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