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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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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24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蔡志揚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謹守執法分際 並肩推動公共建設

過去許多工程案件,常見檢調大動作搜索約談傳訊,甚至聲押取供或重罪起訴當事人,但後來當事人卻無罪釋放之情事,造成社會動盪,甚至『寒蟬效應』,讓許多人對公共事務疏離冷漠。近日有某縣長,因涉嫌工程弊案,未經傳喚或約談,卻遭地檢署「逕行拘提」到案,這種司法病態,再度引發各界對違反程序正義的質疑,更讓『司法的公正性是社會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希望破滅。大家在問:該名縣長是否收受賄賂,尚待司法釐清時,便遭遇如此粗暴的執法對待;那換成一般基層公務員,難道檢調會合理以待?

政府興辦公共工程,因涉及金額利益龐大,廠商行賄、官員索賄收賄,時有所聞,惟因為貪瀆案件資金流向及對價關係證明困難,偵辦不易。檢調單位身為國家公益守門人的立場,固然應勇於任事,積極偵辦、打擊犯罪,實值吾人鼓勵與喝采。不過正因偵辦困難,因而養成檢方在許多案件中,捨正道而不由,偏愛採用『押人取供、震攝被告』的惡習,破壞司法公正形象,莫此為甚。

許多公務員常慨嘆,當初努力通過國家考試窄門,原以為可一展所長、服務百姓,但進入官場,才發現仕途險惡,只要行政程序稍有差池,就可能遭人檢舉、被檢方聲押取供,在看守所蹲了數月,即使無事開釋,什麼抱負志氣都沒了,奢談為民服務。尤其檢調偵辦時,無法嚴守『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意間助長報章媒體之氣燄,事後當事人縱然獲判無罪,污名卻未能獲得充分澄清,餘生全毀矣!這不僅是個人的損失,影響所及,讓承辦人員消極以對,公務員個個保守怕事、面對問題裹足不前,延宕工程建設,更是國家之損失。

然而,公共工程履約期長、工種界面繁多複雜,且深受自然社經環境影響,過程中難免不發生爭議,亟需承辦人員積極解決,才不致於工程停擺、造成包商破產倒閉;反之,如公務單位人人消極懼責,為免遭受圖利廠商的質疑,合約規範一定訂得最嚴格,對機關不能有絲毫不利,深恐其中任一條文,因為給予廠商「方便」而遭檢調「關切」。即便廠商面臨工料暴漲、施工過程有諸多不合理的風險問題,承辦單位依然以最保守的作法處理,『與其多做、不如少做、最好不做』,那麼工程建設要有好成果,無異緣木求魚!

我們始終認為依法行政的國家,公正無私的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如果司法讓人民有信心,讓人民認為只要公正合法的做事,即使遭受誣衊冤屈,司法必會還他清白,保障其司法人權,那麼就會有忠良之士,努力以赴,帶動關心公共事務的風潮,良性循環之餘,國事清明指日可待!

就以公共工程之廠商評選作業來說,外聘專家學者擔任評選委員,為無給職,僅領取車馬費,主要為貢獻自己所學專長,為社會盡一分棉薄心力。雖然有害群之馬,但因檢調單位往往一有風聲,即開始監聽、約談傳訊當事人,甚至大動作搜索住居事務所,進而押人取供,更讓媒體不分青紅皂白渲染報導,以致於許多專家學者,對於擔任評選委員避之唯恐不及,讓一份正向的榮譽工作,演變成為負面的身份職位。這種執法過當,造成優秀人才的卻步,對於公共工程建設品質的提升,才是最嚴重的斵傷。

所謂「牽一髮而動全身」,檢調對於公共工程貪瀆案件,所採取執法作為的嚴謹與否,動念之間即有可能牽動整個行政體系運作的神經,進而影響國家公共建設執行的順暢及良窳。因此本報嚴正呼籲,司法人員辦理貪瀆案件時,應該將心比心,謹守執法分際,積極尋求其他物證,莫動輒押人取供,執法符合比例原則,方為公共工程建設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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