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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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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617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周子劍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加強剩餘土石方處理 應從輔導土資場設立著手

(97) 918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研商公共工程加強剩餘土石方處理之規劃設計措施會議」,揭示目前營建剩餘土石方,因部份處理不當,造成河川淤積,政府必須浪費人力及預算清淤,並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希望修改「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從公共工程之規劃、設計時,即考慮剩餘土石方之處理方式。其實目前的問題重點,在於肩負剩餘土石方最終處理的土資場不足,卻未見大力著墨,可能無法根本解決問題。

自十大建設完工後,國內經濟起飛,各地方政府、民間企業,開始大量的建設工程。同時,營建廢棄土也逐漸大量的產生,由於事先缺乏規劃,造成剩餘土任意傾倒:行水區、山坡地、農地、山區林地、道路、非都市土地等到處可見,遇風雨沖蝕,則四處漫流,造成環境污染、排水系統及河川淤積等後遺症,狀況嚴重。

其實這些「廢棄土」,絕大部分都是可以再生利用的資源,若能有系統且有效之管制和利用,生產可再利用之營建材料或作為填埋改良物之回填料,就會大量提高其附加價值;除了可解決其體積龐大,會加速垃圾掩埋場的飽和問題外,更可替代回填料,減少河川砂石之盜採、濫採,充分落實政府資源「再利用」政策。

民國89年行政院參照各界意見,檢討制定「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並正式將「營建廢棄土」正名為「營建剩餘土石方」,以推動營建資源再生,及再生利用建材產業之推廣為重點工作;同時委託「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成立「營建剩餘土石方資訊服務中心」,對於公共工程及建築工程產出之營建剩餘土石方,進行有效的管制,並授權各縣市政府,依照各縣市的狀況,訂定自治管理條例。

施行至今,各項公共工程,已經制定有『開工即開始列管』的制度:譬如,餘土處理計畫審核及核發流向證明文件、列管檢查餘土處理紀錄及兩階段申報、營建剩餘土石方及混合物流向管理、檢查運土車輛及違規棄土、土方平衡規劃與土方交換利用、檢查運土車輛及違規棄土處分等;各地方政府均能嚴格執行,成果不斐。

但,由於合法設立之土資場,容量不足,無法確實處理實際產生的剩餘土石方,因此購假棄土證明者,時有耳聞;特別是土資場雖收容B6(為淤泥或含水量大於30%之土壤)B7(為連續壁產生之皀土),但因不敷處理成本,形成非法濫倒、或偷排至河川者之情事,屢有所聞,造成河川淤積,下游形成所謂的高灘地,皆為明證。同時一旦嚴格執行,河道清淤工程之淤泥,便無處可去,反而造成工程停工之後果。

正本清源之道,應大量輔導合法土資場設立,諸如對於產生100萬方以上的公共工程,應鼓勵其設立土資場;並提昇土資場處理能力,合理釐定B6B7類之處理費用,使土資場確實發揮設立之預期功能。同時對於土資場的地目變更,應訂立特別條款,才能真正解決營建剩餘土石方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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