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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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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94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王壽延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馬上整合制定「土木技術規則」

即將於520上任之「馬」政府,在本報587期刊登之政見中,曾述明將推動成立「國土建設部」,,以發揮部門整合,有效推動「愛台十二項建設」;一旦國土建設部成立,本報建議應速立法完成土木建設法,並積極制定「土木技術規則」(暫訂),促進土木工程品質之提升於一役。

事實上,為保障土木工程品質,土木與結構技師公會暨產、官、學、研各界,早已積極推動土木建設法(或稱土木法)之立法作業中,其主要精神在建立土木工程之開發許可發照制度。土木工程應經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發給興建執照,以保障土木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配合政府環保和永續經營政策,可謂『立意宏大,需求迫切』,值得相關主管機關之大力支持、共同推動。

土木建設法一旦立法通過實施,就必須整合分散於各部會之技術法規,成為整合性的「土木技術規則」,作為重要的配套措施,否則設計者、施工者與主管機關審查人員,將『無法適從』外,主管機關亦無法執行審查許可作業;但是,目前「土木技術規則」尚付之闕如。

土木工程範疇,包羅極廣,舉凡隧道、涵渠、橋梁、道路、鐵路、碼頭、堤岸、港灣、機場、建築結構物、水利、下水道及捷運等均是土木工程工作範圍。現行的鐵路法、公路法、商港法、水利法、下水道法及大眾捷運法等對工程興建、管理、維護及營運皆有涉及,但未有極為明確的官方技術性規定。土木建設法若立法通過實施,但因未制訂「土木技術規則」,一旦設計施工者與主管機關審查人員,有技術性之爭議,將難以解決。

「土木技術規則」既然是土木建設法極為重要的配套措施,但一部「土木技術規則」就能適用於所有土木工程主要工程項目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工程師們都很清楚,鐵路、公路、隧道和機場跑道所受外力不同,涵渠、橋梁和堤防受力情形亦迥異,「土木技術規則」制訂需要相當大的學術涵養與專業經驗。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曾有技師建議:修改中國工程師手冊。該手冊除基本類外,分上、下兩冊,廣泛包羅土木工程主要項目。但該手冊內容主要重點,僅放在專業技術方面,颇適合工程人員設計、施工參考使用,即使如此,要修改仍須相當的努力;而「土木技術規則」制訂,除專業技術之重點論述外,更要合乎法律條文規定與一般法理用語,充分考量實務執法施行運作之得失難易,以確保執法之公正性、周延性及與他法之間整合等,難度更高,同時更是要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與時間的工作,從研訂到完成,恐非數年不為功。

總之,我們在致力推動土木建設法立法同時,「土木技術規則」也應該儘早展開制訂工作,兩者並不相牴觸,甚且有相互激勵之效。更進一步說,從國土建設主管機關設立到立法,是一套思考完整且慎密的國家建設改造工程;一旦「土木建設法」立法通過後,主管機關便可參照「土木技術規則」,立即有效執行審查許可發照工作。因此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廣泛邀集產、官、學界專家學者,共同努力,早一日完成制訂工作,便可使我國土木工程建設,早一日走向完善的新紀元,福國利民,不亦快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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