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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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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鋼筋」為例-

談鋼料大漲與公共工程之共同供應契約

吳俊龍 技師

鋼料(尤其是鋼筋)價格飛漲,導致多項重大工程招標作業已多次流標,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改以機關供應方式因應,期待提高營造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意願

一、緣起

近年來,由於鋼料(尤其是鋼筋)價格飛漲,導致公共工程相關材料發包價格已趕不上物價上漲趨勢,營造業者考量價格上漲風險性,對於新投標案之投標意願均採保留態度,致使多項重大工程招標作業無法順利完成,已多次流標;抑或廠商得標後因價格波動要求補貼差額,或因無法取得補貼致停工、倒閉,衍生履約爭議,影響公共工程之進度及品質。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為降低營造業者購置材料之價格上揚風險性,爰引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將相關價格波動較大之材料,改以機關供應方式因應,期待提高營造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意願。

二、法源

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工程會並於88517日發布「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該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九十三條所稱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指一機關為二以上機關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務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契約,使該機關及其他適用本契約之機關均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者。」,另第五條規定「適用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三、由主管機關指定機關訂約者,」,公共工程委員會為謀求提高營造業者參與公共工程投標意願,乃依據前述法條,委託臺灣銀行採購部(前身為中央信託局)辦理鋼筋材料共同採購。

三、鋼筋共同採購執行情況

鋼筋之共同供應招標案,係將所有鋼筋分類立項,並採複數決標方式。臺灣銀行採購部於97130日辦理之第一次開標,在20項目中有5項目未完成決標,該契約期程原訂9721日至97229日,業經公告展延至新契約公告為止,最長15日至97315日;另外由於第一次招標時有5項未決標,乃於97215日辦理再次招標作業,據悉第二次招標亦僅完成5項中之1項,其餘4項仍然流標。據瞭解截至97220日止,並無廠商申辦共同供應鋼筋。

後臺灣銀行將鋼筋招標項目重新列舉15項,並於9735日辦理鋼筋第二次招標作業,結果全數決標,但價格高於第一次數額且為超底價決標。

四、鋼筋共同採購階段可能問題研討

依目前臺灣銀行共同供應材料(鋼筋)之執行方式,係採每次標案契約期間為一個月(最多可展延一個月),材料商保證最少供貨數量為5,000噸,但其亦保有超過5,000噸額度之鋼筋供貨與否的權利。

就目前執行之鋼筋供應契約而言,總共分為15項目,由於採複數方式各項獨立決標,雖然某些項目可能會有一家或以上之材料供應商,然而其他項目則可能未能決標亦是不爭的事實。因此,可能會造成採用機關供應鋼筋之標案,由於缺乏某類鋼筋,導致工程進度仍然無法推展之窘態。

若材料商供貨數量已逾最少供貨數量,但基於利潤考量,致停止供貨,將可能延宕工程進度

因每次共同供應鋼筋招標案執行期間為一個月,最長可展延一個月,材料商保證最少供貨數量為5,000噸,其亦保有超過5,000噸額度之鋼筋供貨與否的權利。如此,若材料商供貨數量已逾最少供貨數量,但基於利潤考量,致停止供貨;抑或後續招標未能順利完全決標,均將可能延宕工程進度。

五、共同採購鋼筋供料進場階段可能問題研討

承包商提出鋼筋需用數量申請後,由機關下單,俟材料運抵工地,由材料商、機關、監造單位、承包商共同會磅確認數量,並抽取試樣送驗,之後交由承包商保管。於送驗結果報告合格,機關辦理驗收程序後,承包商方得使用該批鋼筋。

對於鋼筋之一般檢驗項目,究應為全驗或取樣試驗,似未明訂

依目前臺灣銀行共同供應鋼筋之契約規定,材料係於運抵工地後,在材料商、機關、監造、承包商會同下取樣送驗,然審視該契約似僅規定取樣頻率,以及規定鋼筋品質須符合CNS 560,然對於鋼筋之一般檢驗項目(即物性、化性、非水淬、無輻射),究應為全驗或擇取試驗,似未明訂,如此若各適用機關抽樣送驗之內容與方式不一致,恐將造成材料商與機關間齲齬、誤解與爭議。

進場材料經會同取樣送驗後,即先行交付承包商管理,在檢驗結果報告合格及經機關完成驗收後,承包商方可裁切使用,如此將延長材料進場後閒置時間,以及增加場地管理期程與造成工進壓力。因此,應尋求合理機關驗收程序並兼顧工進推展之方式,以收三贏之效。

另查目前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之共同採購契約的財物部份,均為可直接使用之成品(如傳真機、電腦、樂器及噪音計等),該等財物於驗收時,僅須繳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但不須再次執行抽驗程序。然而鋼筋共同採購契約,除須檢附出廠檢驗合格證明相關資料外,尚須執行抽驗程序,俟合格後方得驗收使用。

鋼筋品質良窳攸關工程成敗甚鉅,因此鋼筋材料之檢驗機制益形重要

由於鋼筋屬於公共工程重要之大宗材料,其品質良窳攸關工程成敗甚鉅,因此鋼筋材料之檢驗機制益形重要,然而囿於材料係由機關提供,須待檢驗合格後方可驗收再交由承包商施作,但進場後驗收前即已交由承包商負管理之責,如此不僅增加工地材料存放空間與時間成本,尚且一旦鋼筋抽驗結果不合格,後續重驗或退料所衍生工期延宕問題,可能形成工期展延認定之爭議。

六、共同採購鋼筋使用階段可能問題研討

鋼筋檢驗結果不合格,如此責任歸屬應如何認定

依目前共同供應材料機制,採購機關自材料進場完成抽樣送驗並合格之程序後,之後有關材料相關事宜均轉由使用機關負責。然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推行之三級品管制度,若施工中遇有上級機關至工地現場辦理查核(稽核),並抽驗該機關供應之材料時,一旦檢驗結果不合格,如此責任歸屬應如何認定?亦即若認定為承包商須負責,其可能以該材料係為機關提供抗辯;若歸責於材料商,其亦可能以材料進場即已檢驗合格,且材料於使用中非屬其所保管卸責;若採鑑定方式釐清責任,則可能曠日費時且招致雙方均不服之結果,導致民怨並影響後續工進推展。因此,對於由機關提供之共同供應材料,應將檢驗機制強化於第一級(即材料商提出材料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文件)與第二級(即材料進場後之抽樣送驗程序)即可,如此,既可確保品質亦可減少民怨避免紛爭及推展工進。

於工程施工中,鋼筋常須搭配其它材料(如續接器等),以完成設計需求,然而此類其它材料品質檢驗結果正確與否,又與鋼筋本體品質習習相關,一旦此類材料抽驗結果不合格,亦可能衍生承包商歸責於鋼筋品質欠佳所致之爭議。

七、鋼筋採共同採購契約其他可能問題研討

據了解部份機關在採購法頒行前,曾經採用局供材料(如公路總局、國道新建工程局等),但現階段已無機關採行,究其原因可能係因材料若由機關供應,將會衍生如前文所述之管理、品控、工進等問題。另外,採購法對於「共同採購契約」機制,係植基於考量適用機關非採購專責機關,為統一事權、促進行政效率之構想。然而各工程主辦機關雖談不上為採購專責機關,但辦理工程發包業務行之有年,累積經驗頗豐;如今僅因物價上漲,即將價格飆漲材料改由機關提供,此與採購法在「共同供應材料」機制之設計原意,適當與否應有討論空間。

另悉目前機關招標案之前述相關價格飆漲材料預算無法反映市價之原因,大致上為受限於工程核定預算之故;然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材料,其費用亦須由原機關負擔,因此若材料已可適度反映市價水準,但限於工程預算,後續工作可能仍將落於無相應財源因應之虞。反之,如果材料已可適度反映市價水準,而且工程預算無虞,如此將該等材料之購置列於承包商之承攬契約中(並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價款方式反映鋼筋市價)即可,應無需再採行共同供應契約方式。

材料供應商將成為第三個主體,三級品管制度權責關係更具複雜性

目前公共工程委員會正大力推展「公共工程三級品管制度」,簡言之:第一級係由承包商先行提供材料檢驗合格報告,第二級為當材料進場後,由監造單位(或主辦機關)抽樣送驗,俟檢驗報告合格後,承包商方得開始使用該批材料。第三級則是在工程施工過程中,上級機關赴現場查核(或稽核)時,為驗證材料品質,實施抽樣送驗程序,若試驗報告結果不合格須依契約規定處置(如減價收受或拆除重做)。前述主體均為工程主辦機關與承包商,雙方權利義務關係明確。若材料改由機關提供,則材料供應商將成為第三個主體,但是對應於三級品管制度以及前文所述,權責關係便具複雜性,是以應有相關配套措施適當因應。

以現在臺灣銀行採購部辦理鋼筋共同採購機制而言,當材料進場完成抽樣送驗並合格之程序後,之後有關材料相關事宜均轉由使用機關負責,所以目前各機關均忙於邀集相關單位會商提供意見,以便制定適用於各機關之後續因應管理機制。如此,對於材料供應商與使用機關間之權利義務將因機關而異,因此是否會導致執行中之爭議與狀況,頗值得深思。

八、結論

工程會為解決物價飆漲,採取共同供應方式之立意甚佳,更值得吾人讚許與配合,但若能有更完善之相關配套措施,相信本項作為必能充份發揮功效,達到預期目標,促進工程推展。另外,吾人亦可思考其它可行方式,例如行之有年之「以物價指數調整工程價款」等,俾與工程會共同攜手為國家工程建設發展,盡一份身為「工程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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