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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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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78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省公會創會20週年台南縣市研討會紀實與展望

蕭家珍 技師

本次研討會在台南市政府訓練教室舉行,報名參加人數達130人,座無虛席,與會貴賓有台南市政府工務局吳宗榮局長、郭萬隆副局長、本會技師報顧問暨立德管理學院教務長徐德修教授及成大工學院游保杉副院長等人。課程分為工程倫理、工程法律、採購與覆約爭議處理及技師權益相關法案推動等四大主題,壓軸好戲應屬由全聯會余理事長與北市公會施理事長講解之建築法第13、31及60條之修正暨土木建設法之立法推動,以導正破壞工程倫理即罔顧業主(公私工程委託人)生命安全與財產保障,更將建築物以外之工程概稱雜項工作物,依法應拆除之無照違建,形成政府預算大多用於蓋違建之荒誕建築法及社會亂象;尤其運用全民資本參與公共建設案,似又非屬採購法適用對象,顯然殘缺不全之建築法,無論怎麼修都不可能符合社會期待,足見土木建設法立法之迫切須要。

按採購法前身為審計法稽查條例,審計部為主管機關,採購法才改由公程會接管公有(土木、建築)公共工程,不及於私有大小工程暨營造業。營造業法前身為營造業管理規則,該規則屬建築法之行政命令,升格為法律後仍歸營建署管,管理重點集中於營造業用人之勤惰管理,如抽查專任工程人員或工地主任上下班有無簽到簽退或打卡、有無塡寫工作日誌,營造業老闆真的有笨到花錢僱人來擺闊應付閱兵抽查?導致每日登記五家關閉三家,動蕩不安,乃咎由自取,怨不得官署管過頭麼?

在採購法立法說明中雖有考慮到綁標幣害問題,可惜並無在條文中下定義,亦無營造業如何脫困之保護條文,導致營造業流於施工鏈中之孤兒,受僱於營造業之從業人員職場命運更何異於草叢中棄嬰;筆者積四十多年工地經驗,認為只要比照統包模式將設計與監造兩項勞務分開發包給兩互無關係之(法)人,並切實要求結構及設備由具專業資格者蒞場監造,以杜假監造結構體之機會,行綁材料、設備項目規格之實。本會與營造業公會原屬職場命運共同體,由於惡法劣制積幣,導致對修法主張偶會患信賴與期待冷漠症,今後宜如何加強溝通互動,為健全工程生態法制努力以赴。

   

                                         會場議景                                   林永裕理事長與吳宗榮局長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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