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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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政府採購防弊機制座談會」會議紀錄 ﹝本報訊﹞工程會於96年11月26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召開「政府採購防弊機制座談會」,由李副主任委員武雄主持。以下為各出席人員之發言: 建議採購案皆須公開預算金額 法務部政風司管司長高岳 政府採購制度不僅是防弊,也要興利,希望相關制度兼顧正當性、便利及品質。從北投纜車等弊案有教授涉案情形,可見僅從制度面著手之不足,工程會推動強化工程倫理方案非常重要。近年個人辦理政風宣導,非常重視談心而不談法,談法效果非常有限,應讓公務員願由心守法才重要,例如讓公務員沒有貪念。 就制度面建議如下:
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侯理事惠仁 建議營造業法提昇至工程業法,納入所有工程施工範圍,不僅是規範土木工程類。 營造業法僅規定聘用土木類技師即可,造成施工廠商能力不足,建議營造業聘用施工相關各科技師。
擴增採購評選委員資料庫 值得肯定 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藍理事長朝卿 工程會擴增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資料庫名單之作法值得肯定,但不少專家學者涉案,造成優秀技師不願擔任評選委員,建議多採鼓勵方式取代懲罰制度。 建議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委託專業代辦採購機關辦理。 建議主辦機關之評選委員比例下降至1/3或1/2以下。 建議提高外聘評選委員出席費。 請法務部說明是否擔任評選委員即遭監聽。
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董副理事長榮進 採購法第87條所指意圖影響採購之列舉事項不足,例如黑道兄弟溫和建議廠商不要投標算不算強暴脅迫,建議多列一項「關說」。 採購法第88條所指「因而獲得利益」難以舉證,建議修正相關規定。 建議函詢營造業者有關設計者綁標資料,彙整各縣市那些設計者有問題。設計者故意提供不合理的綁標規格,造成施工廠商須浪費時間提出設計規格不合理之證明。 建議設計與監造分開招標,減少設計者藉監造過程刁難廠商或綁標。另建議規劃階段應嚴謹,使施工階段減少問題。
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周常務監事子劍 建議立法要求各機關工程預算專款專用,避免機關挪用預算造成廠商完工後無法領到工程款或監造費用。
中華民國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熊建築師世昌 建議公開評選委員之姓名及學歷,避免機關遴選非專業的評選委員。 建議外聘專家學者達2/3以上。 建議公開評選委員意見,讓投標廠商知道優缺點。 評選委員會主席通常可影響評選過程,建議評選委員會主席由委員互推,不是由機關選任。 建議採購案之等標期須合理。 澄清建築師不會有綁標行為,採購法已有相關規定。 建議規劃設計案不要採用最低標決標。
增加分析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的原因,並請法務部提供貪瀆案件約談或調查的標準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陳理事錦芳 若促參案件得標廠商之股東為總顧問廠商之負責人,是否違反利益衝突相關法規,相關法規似無明確規定。 建議增加專家學者資料庫內具財務專長之專家學者。 建議法務部分析貪瀆案件定罪率偏低的原因,並請法務部提供貪瀆案件約談或調查的標準。
機關首長擔任理事長,該單位不得投標該機關之採購 台灣省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廖理事瑞堂 媒體報導採購評選委員被約談或收押,調查結果未被起訴或法院判決無罪者已造成傷害,請法務部或工程會維護相關人員之尊嚴。 研究單位不應藉研究名義執行規劃設計業務。倘機關首長擔任研究單位之理事長,該研究單位不得投標該機關之採購。
法務部檢察司江司長惠民 建議工程單位變更設計涉及行政裁量時,應敘明其適法理由,以作為日後檢調單位調查案件之說明依據。 採購案件相關檔案應妥善保存,以避免檢調單位的誤會或不必要的調查。 調查中之特定案件才可能有監聽,不會有擔任評選委員即遭監聽的情形。 偵辦貪瀆案件,檢察司已舉辦相關座談,對貪污構成要件及調查採購人員亦有相關內部要求。 近來調查採購案件發現有評選過程涉案之情形,偵辦此等案件可讓其他人知所警惕。
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黃主任委員仁春 建議訂定評選委員會由各類專長人數組成之比例。 建議調查個別評選委員參加評選次數過多的情形。 競圖評選過程中簡報時間不足,建議依工程規模明訂合理的簡報時間。 建議解決民意代表洩漏預算的問題。
建議增列廠商財務狀況之評選項目 成功大學土木系張教授行道 工程市場飽和,廠商競爭激烈,遴選廠商的過程相當重要,否則易生弊端。目前最有利標評選項目多由評選委員主觀認定,建議增列廠商財務狀況及過去履約之機關評鑑兩項之評選項目,且該兩項評選項目計分達50﹪。
法規不宜強制規定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公共工程委員會 外聘評選委員比率問題,法律規定以訂下限為原則,倘提高此一下限,將造成通案提高之效果,對機關造成通案影響。經統計目前外聘評選委員比例平均約50﹪,應可接受。 公開評選委員名單須先徵得全體委員同意,機關得公開評選委員名單已有相關規定,惟法規不宜強制規定須公開評選委員名單。 採購評選委員審議規則第14條已訂有評選委員應辭職或解聘之情形,其中概括性規定為廠商以書面提出評選委員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理由,再由評選委員會決定。本條文可以研議其列舉情形是否不足,工程會近期將開會研議評選委員與廠商關係如校友、師生等是否須迴避。 目前已有許多機關主動於招標公告公開未達查核金額案件之預算金額,至於是否降低法規所訂公開預算金額之門檻,會後研議。 外聘委員遴選機制,95年10月2日已啟用電腦遴選,減少個別評選委員參加次數過多的情形。目前機關反映電腦選出5倍人選,多遭到當事人拒絕,似可研議是否於資訊系統設定多次拒絕擔任評選委員者,降低電腦遴選渠等之機率或主動除名。 廠商領不到契約款的問題,建議科以機關人員責任,以避免機關挪用預算。 工程會已通函澄清技術服務案件不適用「最低標為原則,最有利標為例外」之原則。 最有利標加強稽核部分,資訊系統已有紅、黃燈的警示機制,工程會就紅燈案件之情形函請機關檢討。 就技術服務案件等標期過短之問題,法規已強調機關須訂定合理等標期間,若廠商認為個別案件等標期不合理,請向機關提出書面異議。目前工程會研議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已依建築師公會意見訂定等標期至少三個月。 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20條規定,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包括委員姓名、評分及評選結果,廠商得申請查閱,工程會已函請機關主動提供廠商此份資料。至於個別評選委員評分表,依規定原則不公開。 財務專長之專家學者數量不足,會後將檢討,目前資訊系統已允許機關以專長遴選專家學者。
屏東縣政府曾課員意中 建議修改採購法第13條規定,讓監辦人員於開標前即可介入採購案件。 政風室多表示僅為監辦人員不瞭解採購法規,建議政風人員參加採購法訓練課程。
法務部政風司管司長高岳 採購法第13條並未明示政風人員監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政風人員監辦,政風人員才有權監辦,故政風人員並非當然有權監辦。 機關請政風人員監辦採購案件,請機關編列預算讓政風人員受訓。 政風人員監辦與主(會)計人員立場相同,僅就程序監辦,不涉及實體例如規格、品質部分。若已進入實體調查之採購案件,政風人員不應擔任監辦,以免有失立場。
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胡主任委員輝昭 就廠商與機關履約爭議之調解方案,機關政風人員是否可表示不同意見。
法務部政風司管司長高岳 政風人員若發現採購實體可能有不法情形仍可提供意見,但機關首長或業務單位依權責可以不採納。
中華民國冷凍空調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黃理事長克修 建築標案建築、機電、空調合併招標,容易形成圍標,且施工階段易衍生經費排擠或品質不良的問題,建議不同領域工程分開招標。 最低標決標可能使機關後續花更多費用補救缺失,建議調查低價搶標案件之品質。 涉嫌不法之專家學者暫移資料庫,調查結果可能與該專家學者無關,但會造成被移除專家學者之人格傷害。
成功大學土木系張教授行道 建議工程會刪除無效率之行政管理程序,例如三級品管制度已實施10年卻無實質效果,應刪除此類不必要的規定。
一定金額以上建築設計與機電設計分開招標 台北市電機技師公會施主任委員正雄 為減少綁標情形,技術服務應訂定一定金額以上建築設計與機電設計分開招標,提昇技師地位,使技師有充足經費及時間辦理設計。 公共工程所訂品管表格、監造計畫書多採用建築工程思考,建議納入技師公會意見修正相關內容。 建議建立優良材料廠商資料庫機制,方便設計者選取。
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董副理事長榮進 三級品管制度勞民傷財,95﹪工程未落實,建議另擇期召開會議檢討。 主(會)計、政風單位管太多,建議控管相關單位行政程序的時間。
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郭建築師恆成 建議成立材料資料庫,提供設計者使用,避免綁標。 台中縣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書面意見 鑒於專業分工、避免圍標,建請於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增列空調項目,空調也是特許行業。
結論:與會專家學者及各單位代表所提意見,工程會將予以研議作為修改政府採購規定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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