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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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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53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解決專任工程人員離職爭議之最新方案

   ﹝本報訊﹞營造廠因故不知去向,或受聘技師與營造廠老板觀念不同擬去職,但老板不願出具離職證明書時,此際若受聘技師欲轉換別家公司工作時,該怎麼辦?這個問題已纏擾受聘技師三年有餘,未有解決。

   96年6月11日,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余烈率同副理事長吳朝景、常務理事李天河、理事凃泰成;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周子劍監事;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理事長林永裕、理事張錦峯、理事張長海;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技師江世雄及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技師婁光銘、曾慶正等人,特敦請立法委員李全教先生,邀集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科長黃平建、技士陳榮界、專員王勝毅與會,要求內政部營建署及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就此案再協調出一可行之解決方法,會中土木技師公會嚴正表示:無論按『營造業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或按營造業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均無任何一詞提及:『專任工程人員自行申請離職註銷時,應提出營造業出具之離職證明書,方能至主管機關辦理註銷』。

   本次會議初步達成:『專任工程人員離職與營造業報請備查,係屬不同階段行為,亦即:專任工程人員離職在先,營造業報備在後,故專任工程人員之離職,似不宜責由營造業向主管機關提出,而得由專任工程人員自行向主管機關提出離職註銷登記。』之共識;技師公會並建議:「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申請離職時,如檢附一個月前預告離職之存證信函者,則可依其離職申請書逕予辦理之」,作為本案最新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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