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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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更「耐震能力不足」認定標準要科學化且具說服力 | |
「都市更新條例」,在今年(110年)5月28日再次修正,針對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明顯危害公共安全者,給予最高1.3倍原建築容積的容積獎勵(第65條第2項第2款),以及得準用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程序辦理強制拆除,而不適用都更代拆及相關的協調程序(第57條第3項)。 |
梁瀞方1、李梓綸1、鍾立來1,2,3、邱聰智1,4、賴昱志5、鄧凱文1 1臺大土木系、2國震中心、3成大土木系、4臺科大營建工程系、5土木/結構技師 國內推廣既有建築物結構耐震補強,行之有年,於校舍補強時,常採擴柱、翼牆、剪力牆等補強工法進行耐震補強。惟此類補強工法,雖可有效提升結構物之耐震能力,但用於補強過程中不可影響其功能之建物(如:醫院、廠房或私有建物),有其侷限性;針對此類建築,可參考日本之外加構架補強工法[1-2],該工法係於既有建物之弱向外側,新增一面外加構架,與既有建物連結進行補強(圖1),透過傳力構材,將地震力由既有建築物傳遞至外加構架,由於主要補強位置位在建築物外側,可降低補強過程對於既有結構使用功能之影響。 |
-以基隆港圍堤工程為例 郭仕謙/工程師/臺灣港務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 吳泓論/土木技師/主任/台灣世曦 營建部 林晏暘/工程師/台灣世曦 營建部 一、 前言 近年來海事工程日漸增加,沉箱製作之數量亦與日俱增。而沉箱製作工法,常用的有:1.浮塢(台船)工法、2.沉箱渠工法(沙灘工法)、3.抽砂下水工法、4.滑道下水工法、5.升降式船台等工法。其中以浮塢(台船)工法,最為常用與常見;其他工法之擇用,則受限施工場地之地形、地質、水深及場地之大小,及是否有適宜碼頭與後線工料堆置場地等影響。本文將以升降式船台工法,進行沉箱製作介紹,分享工程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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