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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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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思宜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為緩解公職人員缺額危機

公私人才交流之策

本報1226期社論,藉「希望牙醫-賴容易」的故事,談到『優秀畢業生逃離土木職系、及公務部門土木相關職系屢屢發生缺額的現況』,呼籲國家為改善參與國家建設的公職人員:『不同工作風險,待遇卻一律齊頭式平等的不公現象』,並且應掃除訴訟地雷,讓工程專業從業人員專注於工程專業。言猶在耳,然時至今日,因應國家政策,積極推動都市更新及危老重建下,有著越來越多工程技術專業公職人員逃離現職,並且土木職系公職人員缺額現象,更是雪上加霜,值得大家關切。

現行制度中,有所謂「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轉任條例),做為技師轉任公務員的管道;但,該制度相當僵化,不符合民意的期待。

依據轉任條例4條第4:「各機關職缺擬進用轉任人員,應於無適當之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可資分發任用或遴用時,經分發機關依審核原則審核同意,並由用人機關依法辦理甄審或公開甄選後,始得陞遷或進用」。在現行規定下,一、專業技師僅是高普考缺額的補充人力,二、進用程序相對複雜,且用人需求單位無法主導選擇符合人選,難以適時任用需求機關所需人才,三、專業人才轉任公務部門,存在矮化之現象: 1.轉任條例第4條第7:「依本條例進用之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其他機關任職。」;2.任用條例第5~7條,專業技師轉任公職人員,並不考慮其年資以及專業經歷之能力,一律以相當考試等級最低職等任用,薪資待遇均以最低起敘,遠遠低於民間企業薪資水平。換言之,其升遷發展在此制度下,專業程度與職等位階並不對等,難以招攬來自民間的專業人才。因此,要突破公務部門土木相關職系缺額的現況,就要大破大立,跳脫既有思維框架,庶幾達成公私人才交流。

又,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執業資格,與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均符合憲法第86條規定: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兩者之間,其專業考科項目多雷同,不應因為任用管道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本報建議現行制度內,應先破除專業人才轉任公務部門之矮化條款,諸如,上項所述:所謂「三年調任管制及最低起敘等規定」;進而,提升專業年資與職等的關聯性,對於有意投入公務部門之專業人才,則應建立人力庫。依照年資及專業,可請需求單位,主動提供合適職位,邀請面試,讓公私部門人才相互交流,為國家人力資源注入一股活水。

時代瞬息萬變,過去威權時代官僚體制下的人力招募方式,早已不符合時代需求,現今已是西元2021年,理應換位思考,師法大型民企業,招攬專業人才方式,那麼公務部門土木相關職系缺額,才有人才願意應徵一試。眾所周知,招攬專業人才之基本要項:第一、也是最基本的,職等待遇必須符合其專業與經歷;第二,需求單位,必須先開出所需專業人才之學、經歷背景;第三,主動尋求符合資格者邀請面試。這些要項,在民間機構徵才,想來都是很自然的程序,但在公務部門卻有著重重關卡。因此,本報以為,要突破現況,跳脫僵化思維框架,應從修法下手。換言之,先從修改官僚且不符合時代潮流的「專門職業暨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開始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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