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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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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吳宗翰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從建立國家建設維管機制

土木工程法之重要

鄭峯昇 技師

為落實土木專業工程之執行、使用、維護與管理提升公保障人生命增進民福祉永續目標,為土木工程法開宗明義之立法宗旨。上述所稱之土木專業工程,係指除建築師法所提之建築物及其實環境以外,其在地或水域上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修復補強、拆除土木工程構造物,以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並適用於公、私有之土木專業工程。

民國108101日,位於宜蘭縣蘇澳鎮的南方澳大橋發生斷橋事故,並造成多名人員傷亡,引致國人高度關注。事故發生後,諸多技師先進,曾於技師報1192期、1193期以及近期的1253期社論,提到南方澳大橋完工後,因未能確實辦理定期檢測及維護管理,而導致此憾事發生。去(109)1125日,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公布「南方澳大橋斷裂重大公路事故」最終的事故調查報告,指出事故主要原因是,鋼索鏽蝕承載力不足,加上管理不當,又因我國特殊性橋梁檢測方式、及規範指引,以及主管機關相關法規不完備,導致該橋於竣工後,執行過之7次橋梁檢測,皆為定期「目視檢測」。且事故前37個月間,未有任何橋梁檢測作業。

針對上述事故的主因,除了技術面的考量外,在國家法規制度面的部分,筆者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即沒有明確的法源依據授權土木工程權屬機關建立維護管理制度

工程主管機關依據工程採購契約之履約管理及保固期等機制,要求承造商之施作工程之品質,僅能待該工程設施年久失修、或是有不堪使用之虞時,再另委託工程顧問公司,依據檢測、補強、養護等規範,進行該項工程設施定期檢測或維護補強。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也曾提出強化公共工程全生命週期管理及監督的概念,基於此概念,對於我國國家建設,實有其迫切性與必要性,「土木工程法」,即是一部將此概念落實推動及具體落實的重要法案。

為避免全台公共設施,因無權責機關監管,再度發生如國道三號七堵段邊坡嚴重走山、南方澳大橋斷裂事故等意外,中央決定將全台公共設施全面安全納管。行政院除已飭由交通部實施全國危險橋的定期監測及維護外,工程會亦發函各機關,通令要對全國道路、道路邊坡、軌道、變電所、抽水站、水門、河川堤防等公共設施全面納管進行定期抽查等追蹤與安全維護

但全台公共設施類別廣泛其數量眾多,除了全台道路邊坡以外,各級學校等自行興建的人工邊坡也要納管。對於電力設施方面,各地電廠與變電所也都列入安全納管範圍;屬於水利設施的抽水站、水門、污水下水道;屬於交通相關設施的道路、道路邊坡與軌道通通都納管。行政院政務委員兼工程會主委吳澤成,曾於去(109)年表示,行政院先前已核定由交通部將全國橋納入安全管理公有建築由內政部納管,工程會則進一步發函給各機關,要求對橋與公有建築以外的公共設施進行定期的維護與管理

基於上述安全管理及納管機制之制度建立,足見在工程建設全生命週期的管理及監督,需要有法律明確地制定及授權,藉以讓公部門養管機關及相關管理單位,能有實質法規定,執行納管及維護監督之作為,以公部門,作為國家整體建設,建立納管制度的領頭,後續亦能帶動具一定規模的私有土木工程(例如:民間企業工業區廠建及私有道路等設施)的監督管理制度建立,足見土木工程法,確有立法之必要。期望立法院立委諸公,國家工程建設永續維護管理的理念,並考量國人民生建設之安全與福祉,支持土木工程法的立法,以避免未來更多天人永隔的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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