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四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1204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顧問公司技師兼任政府認可業務不需報備

周子劍  技師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921231日發布施行。依本細則第十條但書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當時並無服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需報備之規定,到了96年,工程會看到營建署要求營造業之主任技師,需年年由公會造冊向營建署報備。見獵心喜、有樣學樣,發布961123日工程企字第09600477500號函,開始要求技師公會每年年初將服務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技師,有意兼任政府認可之業務者,列冊向工程會報備。

由於技術顧問業執業方式與營造業不同,自92年施行細則公布以來,從未發生技師因未專任而受懲戒的問題,顯示年年報備已流於形式。

邇來土木技師公會、施義芳立法委員,反映顧管條例施行細則第10,已明定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惟以往函釋或令,卻要求上開已正面表列之業務或職務,仍需由技師或公會申請認可,進行逐案審核,已是過於嚴苛。

案經工程會吳主任委員指示:毋須再經討論,即依法令解釋權責,重新解釋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但書規定,及時導正現行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兼職認可之作法。工程會業以1081224日工程技字第1080201490號令(函令如下),明定主管機關認可顧問公司執業技師,得予兼任之業務或職務(含類型及其範圍),除受政府機關徵調辦理者外,應經任職之顧問公司同意,技師兼任相關業務或職務,無須事前或事後,再向工程會申請認可或報備,以往解釋函令予以廢止或停止適用。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