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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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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王春煌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積極打造優質海洋國家

海洋面積約佔地球表面的72%,而我國台澎金馬及南沙都是海島,四周均為海洋,不論交通運輸、漁業捕撈、資源開發或氣候調節,海洋都與我國的關係極為密切。近年來人類對海洋過度的開發、破壞性的捕撈方法以及海洋污染,使敏感的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全球暖化造成海面上升,嚴重威脅島嶼及沿岸。為打造生態、安全、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政府終於在1081120日公布制定「海洋基本法」

海洋基本法第一條立法宗旨:維護國家海洋權益、提升國民海洋科學知識、深化多元海洋文化、創造健康海洋環境與促進資源永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推動區域及國際海洋事務合作。這幾項目標中較具體須重視者為: 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故該法第九條規定:政府應積極推動、輔助海洋產業之發展,並結合財稅與金融制度,提供海洋產業穩健發展政策,培植國內人才及產業鏈,促進海洋經濟之發展。該法第十四條規定: 政府應寬列海洋事務預算,採取必要措施,確保預算經費符合推行政策所需。中央政府得設立海洋發展基金,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

海洋產業包括:漁業、航運業、觀光遊憩業及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所謂其他新興海洋經濟產業,可牽涉洋流、離岸風力發電、海床下的油氣礦產,甚至還包括:新科技的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本報特此籲請政府:重視航運業、觀光遊憩業、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

對於我國國土規劃的影響,至少應考量:(1)配合航運業、觀光遊憩業發展,積極規劃設置或改善海岸及港灣設施;(2)因應海面高速車輛及飛行器等產業發展。評估規劃可適當銜接海岸及港灣設施的陸上交通路網。例如:可考慮評估自台北港或基隆港,經由海面高速車輛或飛行器,到宜蘭頭城蘇澳港,以取代可能較不經濟的北宜高鐵計畫。(3)為規劃長程的海洋接陸上交通路網,建議宜將合適的填海造陸區域也納入評估規劃。此外,離岸風力發電機組設置區域、及其輸電網路配置,對於其他產業發展、海洋環境的影響,亦應加強檢討評估。此外,因應全球暖化氣候異常,海面上升危及海岸與濱海平原區,建議應將此議題納入檢討評估。

又,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第14:保育及永續利用海洋」中,指出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重要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亦於2030海洋經濟研究報告中,提及有關海洋經濟之未來預估與分析,如以海洋為基礎之工業應用,及海洋生態系統衍生服務等產業類型。因此,建議政府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研究,以達成海洋資源永續利用之目標外,亦可針對海洋資源有關的新興產業、具發展潛力及公共性服務等,不同型態進行研究,依台灣本島北、中、南、東及澎湖群島等區域,進行海洋產業經濟推動策略規劃,以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

至於「海洋基本法」第四條提示政府應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共同推展海洋事務。政府應制()定,海洋空間規劃之法規,因應海洋多目標使用需求,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整合管理。查行政院海洋委員會的組織架構,該委員會下設,海巡署、海洋保育署、國家海洋研究院;委員會本部,則設有:國際發展處、綜合規劃處等五個處。其中以綜合規劃處業務,包括跨機關之海洋事務政策、計畫與重大措施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審議。但如何落實海洋整合管理,仍有賴中央及各地方政府,積極配合海洋委員會的協調審議

綜上所述,台灣四周環海,具有先天海洋國家的優勢,為打造台灣成為優質海洋國家,本報以為,應以「海洋基本法」為依歸,落實「海洋基本法」各項旨意,先從統籌整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開始,加強對海洋資源的研究,然後健全海洋產業發展。換句話說,從積極辦理海洋發展及資源永續等相關事項重視海洋保育與海洋資源永續利用,最終強化我國海洋產業發展推動量能,那麼有朝一日,台灣必然可加入優質海洋國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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