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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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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鑑定技師反成被告?

從判決看技師從事法院鑑定該注意的事情

馮世道  技師暨律師

法院對於工程訴訟案件,通常需要藉由專業技師之鑑定,作為其判決之依據。然而,實務上會見到敗訴的一方,對於我們鑑定技師報請懲戒,甚而提出訴訟,這或許是有些技師,不太願意承接法院鑑定案之原因。本文擬以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22號民事判決為例(此案例發生鑑定報告撤回這種比較少見的情事),提出一些建議,給技師先進參考,尚祈先進不吝指正。

案例事實摘要

甲向乙購買房屋,發現房屋有漏水瑕疵,故向桃園地方法院起訴乙,請求損害賠償新台幣(下同)97萬元,後經判決確定(下稱本案)乙應給付甲92,600元,及自10511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本案法院曾囑託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該會指派技師AB,負責鑑定系爭房屋漏水原因與修繕方法,技師於106913日出具第一份鑑定報告,初步修復費用為258000元;嗣後於106102日發函,撤回第一份鑑定報告,並於106106日重新檢送損害賠償事件鑑定報告(下稱第二份鑑定報告),且將預估之修復費用下修為92,600元。

為此,甲乃向技師A提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主張技師A提出之第二份鑑定報告,顯有侵害甲權利之嫌,致使本案甲僅得向乙請求92,600元之修復費用金額,修復費用差額達165,400元。

案例探討

由上述的案例事實,本文僅就以下兩點作一簡單探討:

一、鑑定報告誤植

本案先後出現兩份鑑定報告,而且金額差距相當大,此應為甲提出訴訟告技師A之主要原因,甲認為技師A是,因受到乙恐嚇第一份鑑定報告有記載不實之問題而欲提告,故乃撤回重作報告。而技師A表示,第一份鑑定報告記載修復金額為258,000元,係因助理錯誤估算牆面面積所致,並非受乙恐嚇而篡改金額。

其實,有法院鑑定經驗的技師,對於在鑑定現場會勘的時候,面對訴訟兩造當事人,多少會遇到一些不友善之待遇,應不陌生。這個時候,技師除了發揮專業能力之外,如何控制現場,使鑑定順利進行,多少也考驗了我們的EQEmotional Quotient,「情緒智商」或「情緒智慧」),依照筆者經驗,有些當事人甚至是律師,說話語氣會讓人感到不舒服,如果本案也有類似情形,或許是本案中原告甲,所以會認為技師A,是受了乙的恐嚇,所以才會重出第二份鑑定報告的誤解原因。

根據技師A的說法,係因助理錯誤估算牆面面積,造成第一份鑑定報告錯誤,而須第二份鑑定報告修正。然而,假設第一份鑑定報告沒發現誤植,直接進入法院實質攻防,技師A恐怕難脫被移送懲戒之命,至於如果有民事賠償責任的話,也不因是助理錯誤而得免責,這是從事鑑定工作的技師必須要注意之事。(民法第188條、第224條參照)

二、鑑定範圍的確定

第一份鑑定報告認定,系爭房屋之主臥室、前方窗戶下方牆面、右側外牆之牆面、主臥浴廁門之右側牆面(面向主臥室)房間內等範圍,有漏水情形。修復方式,建議應將屋內漏水範圍之粉刷層()打除,並進行鋼筋除銹工作後,再行防水處理及表層修復,其所需支出之初步修復費用為258,000元。原告甲認為,系爭第二份鑑定報告之修復方法不實,例如修復系爭房屋之浴室,因浴室地坪也有漏水,故應以整間浴室之牆面估價,方可達修復漏水之效果。然而,技師A答辯:指原告甲於鑑定會勘時,並未告知系爭房屋之主臥室天花板或地坪是否有漏水,故系爭第二份鑑定報告,因此未估算天花板及地坪漏水部分修復費用。

由上可知,本案雙方對於鑑定範圍的認知是有差距的。實務上,法院在送公會鑑定之前,通常在準備程序,就要確定將來送鑑定的待鑑定事項。筆者也看過,光就鑑定事項內容之確定,兩造律師攻防甚久,足見待鑑定事項,攸關於未來判決之勝敗影響深遠。然而進行訴訟之兩造,即便有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一般律師並無工程專業背景,法院送到公會要求鑑定事項的內容與範圍,有時候可能會與雙方當事人之認知有所出入,此時就鑑定技師的角度而言,為了避免類似本案之糾紛,建議善用會勘紀錄,也務必要求與會者簽名,這樣比較可以作為保障技師的基本依據,不可不慎。本案原告甲,就其曾於會勘時向被告技師A表示,須鑑定浴室地坪有無漏水之情事,因為未能提出任何證據供法院審酌,法院無從認定被告技師A鑑定時,有缺漏未鑑定系爭房屋浴室地坪之疏失。反之,本案原告甲,如果真的在會勘時表示地坪也有漏水,此時鑑定技師就必須詳查渠主張與法院囑託鑑定的待鑑定事項是否相符?總之,技師應鑑定的範圍,仍應以法院囑託之待鑑定事項為依歸,技師應該要避免的是鑑定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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