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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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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設計實質審查,此其時矣!

梁詩桐 技師

土木工程法(草案) 16 條:(審查及委託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應審查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對於特殊技術、工法或材料之審查,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學校或土木專業工程技師所屬公會辦理;審查費用由義務人負擔。

換句話說,草案第16條亦表示:公共()工程規劃設計後於發包前,於一定規模(中大型及特殊技術、工法或材料等土木工程 )以上委託專業技師公會作嚴格之獨立、專業、客觀實質( 外部)審查。對有關設計問題導致工程管理各面向延誤工期,浪費公帑,甚至因而停頓,進行訴訟等重大影響。茲以筆者經過的案例,略述如下:

案例一、 宜蘭過水橋P9鋼板樁基礎災變

宜蘭一個河川上的中央高灘地,施工柱基礎,一天接到電話說:鋼板樁在開挖支撐到最後一層時,因全套管基樁與地層間產生quick sand,導致鋼板樁受壓變形失敗。之後筆者建議,在P9附近 10m 內做地質鑽探,尋求探查失敗的地質因子;並重新計算增加鋼板樁圍堰範圍及深度若何?最後經審核以增加鋼板樁長度重新施工,並降低外側河床高程,抽水抑低外水與基礎底水位高低差,在這種狀況下順利完成。

在後續的責任檢討中,設計單位以範圍在P9距離300m 以內的鑽探紀錄,作為基礎鋼板樁設計依據,雖然與P9範圍10m以內有差異,但宣稱合於服務契約規定,撇清責任。

檢討在P9 邊增做的2孔鑽孔,發現基礎下5m 範圍內夾一層低密度細粉土,經檢核:確有在反循環樁基礎周圍產生quick sand 的現象,而在做支撐最後一層橫撐時,潛水伕下去觀察時,亦發現全套管基樁周邊有流砂冒出的情事,該案營造廠在完工後提出求償訴訟,最後獲判;成本折扣後的補償。

結論

  ()在跨越大溪流的關鍵區域,顯然應該要加做補充鑽探,這種地質鑽探,在細設階段因沒有便道,無法達成,但施工階段就可以處理,(在契約詳細價目表編定OPTION 項目即可),將補鑽探結果與設計依據之鑽探做比對,如發現有明顯差異,應該做變更設計,以避免影響施工安全及工期。

  () 上述狀況,在設計實質審查時,通常會被檢討,這點很重要。

 

案例二、 ○○汙水廠鋼板樁開挖的商榷

○○汙水廠地處海邊,據當地人稱:現址以前曾經是掩埋場,原汙水廠施工時,曾經引起一旁的游泳池漏水,因此在原址的有限空間,增建新的汙水處理槽等設施,對地質滲漏及沉陷,是否引致原有汙水處理設施的損壞,十分重視。

針對地質鬆散虞慮,施工廠商自費鑽探,結果發現與原設計鑽探有所出入:低密度鬆散粉土更深厚,地下水更高。因此,鋼板樁打設施工過程,是否會導致現有結構物龜裂,施工廠商備感憂慮。乃於施工前提出討論:

()原設計者,針對鋼板樁的無法緊密接合,是否會導致外水滲漏,引致隔鄰游泳池的沉陷,並無對策,原設計圖也無灌漿止漏等工項因應,因此,施工廠商對原設計方案,存有很大疑問。

()、為因應業主開工函的時間壓力,施工廠商乃先行對其中相對安全的蓄水池先行動工。蓄水池深度4m,以鋼板樁打設,開挖設一層橫撐,且選在旱季施工,減少地下水對滲漏的影響;然而,在結構體施工完成,拔鋼板樁填砂二日後,外側游泳池機房地面,亦呈現嚴重龜裂,顯然該地層砂土比想像更為鬆散。

在這災變後,對於新設圓形汙水處理槽主區的施工,因為設計單位相對圓形槽體,採六角形鋼板圍堰,用雙層鋼板樁設計,採內部填原樣土厚約80cm的圍堰,但雙層鋼板樁間卻無內部橫撐方式,此種施工工法,施工廠商十分疑慮。在施工廠商要求下,設計單位提出雙層鋼板樁的穩定分析,發現鋼板樁頂端有23cm的位移,是否會對隔鄰不到 5m 的原汙水處理槽有安全顧慮並無交代,也無保護措施。一旦損壞或滲漏,將會對鎮上唯一的汙水廠導致關廠的噩運,大家都無法承擔任何責任;廠商建議對基礎及地層做固結灌漿、及增設水平支撐等臨時開挖保護措施,都得不到回應,因此廠商只得停工興訟,迄今二年尚未解決。每次經過污水廠,看到工地還是原樣停擺,真是雙方的損失。

結論

  ()本案設計單位之環工與地工整合,經驗不足,也未對現址過往災變提出設計對策,加以業主對預算設限,導致防範不全,都是關鍵。

 () 汙水廠經費,由當地縣政府與○○署出資,後者的專業判斷沒擔當,以沒有多餘經費補助搪塞,推給原設計單位在原核定預算範圍內妥善解決,錯失先機。

 () 主辦單位承辦人員與該館外聘顧問,位階不高,對應該增加的灌漿固結或支撐預算,無法居中協調積極解決,導致工程停工命運。

上述這種因地質因素是否會導致施工災?及要求防止措施,如採第三方實質審查,是會被檢討到的,也會請設計單位重新檢討後修正定案,納入開挖保護措施。

談到第三方專業技師機構執行實質設計審查,在土木工程法(草案)中,為重中之重。六年前金門縣政府,就招標委託專業技師機構,做實質設計審查實施迄今,也就是說,第三方專業機構被委託執行實質審查,行政機關不待立法,亦可執行推動。

近十年來,筆者遇到過的類似案例就有多起,想想全國因設計在審查階段不完備,而引致整體施工經費或時間延誤等的社會成本的浪費,定然不少。工程會一定會有很多這方面的資訊,尚待統計,能支持工程設計實質審查。試問,國家社會還要繼續忍受這種無謂的損失嗎?工程設計實質審查的採行 ,此其時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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