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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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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洪啟德、陳玫英、鄭明昌、蔡震邦、陳清展、賴建宏、周子劍
     黃騰輝、巫垂晃、謝詳樹、陳菁雲、楊高雄、陳存永、梁詩桐
監  察 人:張長梅、陳錦芳、呂震世、陳永成、伍勝民
社  長:賴建宏

副  社 長:陳玫英、黃騰輝、陳存永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政府不應排斥

主任技師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報告審查

(108)5月,新北市政府訂定,「新北市政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地質敏感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原則」,規定專業團體之審查人員,應填寫審查人員資格資料表,表中規定應提供審查人員執業執照號碼。惟目前主任技師並無執業執照,造成主任技師無法辦理審查業務,實有歧視之嫌。

基此,土木技師公會曾函文新北市政府,依據技師法第七條,「技師應依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一、單獨設立技師事務所或與其他技師組織聯合技師事務所。二、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證明營造業技師執業是可以有執業執照,只是目前未發給而已,因此請求取消審查限制的規定。

新北市政府又函文中央地質調查所解釋:地質法第10條審查技師資格,中央地質調查所回函解釋「二、...係指具有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公會、學會、公司等團體,惟受託之專業團體於個案審查時,仍應比照地質法第11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地質專家學者或地質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之執業技師參與審查。至於執業技師之認定,地質法並無執業技師資格之相關規定。」

按受聘營造業之技師在營造業管理規則7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第二款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一  經濟部核准登記之土木、水利、環境 (衛生) 工程、結構工程科技師領有執業執照者、或經內政部核准登記並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之建築師。」所以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的主任技師,是有執業執照的。

而在營造業法公布後,為避免主任技師因執業執照規定其執業範圍,而造成營造業為承攬各類工程,就需要聘請各類技師、建築師之情事,才改為領有技師證書或建築師證書之主任技師,即可受聘於營造業。因而,工程會也就沒有發給受聘於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執業執照。

可見主任技師,本是有資格領取執業執照的,而主任技師可否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報告審查,應依照營造業法的規定。106年,台北市政府曾請營建署解釋,主任技師可否辦理水土保持計畫審查,營建署以營造業法第34條無「審查」2字,認定審查不在核可之列。此函一出,造成天下大亂,各地方政府紛紛將主任技師移送懲戒。營建署眼見闖了大禍,才又召開多次會議,作成審查水保計畫符合營造業法第34條規定。立法院為解決此一亂象,修正營造業法第34條,於今年619日總統明令公布,取消兼職之規定,此殷鑑不遠,值得有司省思。

綜上所述,本報認為,只要是土木技師,從專業的角度而言,便有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之能力,與執業執照之有無無關,何況該項工作又是由公會所派遣擔任,更毋庸置疑。因此,我們建議新北市政府應察納雅言,不宜引喻失義,儘速取消『辦理地質敏感區安全評估報告審查技師需有執業執照』之規定,以符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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