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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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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朱弘家、黃清和

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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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楊耀昇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淺談古蹟歷史建築的保存

20194月,一把大火震驚了全世界,約建於1163年到1250年間、超過800年歷史的巴黎聖母院,疑似因電線走火而引發火災,從許多媒體轉播的畫面可以看到,矗立好幾個世紀的哥德式木質尖塔在大火中倒塌。火災發生時,巴黎聖母院正在進行修繕工程,此次火災,造成屋頂尖塔與主體木結構屋頂燒毀、鉛製瓦片融化、石造拱頂燒破三個大洞、玫瑰花窗付之一炬,所幸正面雙塔、建築整體結構,得以留存,另包含耶穌荊棘冠在內的大部分文物均被救出,聖母院寶物庫亦基本完好。

從這場大火,再反觀國內的歷史建築、古蹟建築,近年來因為文化資產保存的意識抬頭,文資法於19825月立法,於1057月完成修法,各縣市文化局等待進入文資審議的案件都要排隊。台灣這幾年被火紋身的歷史建物也不勝枚舉,有文史工作者統計,台灣近年慘遭祝融的古蹟或歷史建物,至少超過二十件,甚至許多古蹟或歷史建物,已無人使用,卻在被指定為歷史建築前後產生「自燃」,災後卻又立馬有新用途,或成為停車場、或為建案。

依照文資相關法規,只要有民間、個人或單位,提報文化資產,一般程序,會先審查確認是否列冊追蹤,若決定列冊追蹤,則六個月內須送文資大會審議,審議結果有三種:(1)解除列冊、(2)持續列冊、或(3)進入指定古蹟或登錄歷史建物的審查程序。以目前文資法下所訂歷史建物,以日治時期興建的日式建築為大宗。這些建築物,大多以木造或磚木構造為主,稍有不慎,即可能在大火之下化為灰燼。而再仔細檢視這些發生火災的原因,人為縱火竟是主因之一,再細探其原因,文化資產保存法於1057月完成修正後,規定超過50年的公有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在處分前,應由主管機關進行文化資產價值評估。當指定為古蹟或歷史建物後,文化資產所具備的公共性,與財產持有人的所有權,將形成拉鋸或對立。

許多具歷史或文化保存意義的私有建物,因年代久遠,加上所有權人眾多且複雜,不易達成修建的共識,一旦被指定為歷史建物,所有權人無法進行處份。在前幾年房價高漲期間,歷史保存與現實利益相權衡之下,當所有權人對文化的認知不足時,賣給建商、轉換為商業價值是最直接簡單的處分方式。

依文資法修正案,文化資產分為「有形」與「無形」。有形的文化資產,包含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等;無形的文化資產,則包含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傳統、民俗等。從政府採購統計來看,文化資產的修復再利用預算,遠高於不具文資、或尚未具文資身份建物的修復補強經費,政府花了許多預算,用力保存許多歷史建物或古蹟,但修復的速度遠低於古蹟歷史建築被指定的速度,亦低於修復匠師凋零的速度。

因此,為加速古蹟歷史建築之修復速度,本報建議,政府應重新檢視:可執行古蹟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的人員資格,分級別,擴大修復人力庫的成,並在修復過程中,納入耐震能力評估,使具備文化資產價值的建物,在文化與安全兼顧的修復中,再現昔日風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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