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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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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朱弘家、黃清和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鄧勝軒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綜談 專任與兼任

周子劍  技師

最近常接到一些電話,有的是公會轉來的,有些是直接找筆者詢問,有關營造業法第34條修正條文對主任技師的限制程度,在此就筆者所知,略述如下:

查第34條原來限制技師得兼任業務為,需經營建署同意的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4項業務,他如「審查、檢查、抽查、調查、施工查核、評選、勘驗、評估」應屬於其他類別之鑑定業務,殆無疑義。但,前年6月,營建署無事生非,出個函說:『審查水土保持計畫非營建署核定之其他業務』,此函一出,如同捅了一個馬蜂窩,造成天下大亂,連地方政府也要求營建署儘快善後。因此,營建署就召開了數次會議,每次筆者代表公會參加,會中強烈的表達:審查應屬34條之其他類別。之後,營建署在去年9月,心不甘情不願的作出解釋:同意審查屬於其他業務,卻又加了一些需報備的限制。紛紛擾擾一年多,顯示營建署的顢頇無能。

此一事件造成全國土木技師的反感,施義芳理事長也順勢提出第34條修正草案,刪除兼任的限制。很多人問:可以兼任顧問公司的技師嗎?非執業技師可以嗎?其他非工程的行業可以嗎?這就要看是是否專任。就筆者所知,目前政府仍然是以薪資所得,定義專任與否。如果主任技師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薪資,政府就會函詢公司,是否為專任?如顧問公司答覆是肯定的,不論是否為執業技師,就會移送懲戒。

如果是兼任其他行業政府的SOP,也是函詢該公司是否為專任因此修正後的營造業法,取消了兼任的限制,仍然有專任的限制。但是其他行業之兼任,筆者認為有討論的空間。政府官員是百分之百的公務員,絕對不能兼任技師業務,可是許多國營企業的董監事,是政府的一級主管擔任,身兼數職者,所在多有。

至於修正前的營造業法,允許主任技師擔任關係企業,如建設公司的董監事,筆者以為:修正後,擔任非關係企業的董監事,應該也無限制;惟,擔任非關係企業的負責人,其爭點在是否專任?按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因此依公司法的規定,主任技師似可兼任其他公司董監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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