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113/04/13(星期六)本會召開第13屆第3次會員大會[下午1:00開始報到]/地點:國立台北科技大學中正館中正廳(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1號)。※為響應環保,大會手冊紙本僅印製500本,發完為止;現場另提供大會手冊電子檔QRcode,或於大會前2日自行至公會網站下載。謝謝!…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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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2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朱弘家、黃清和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工程會函示

技師執行業務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本報訊】工程會於108510工程技字第10802004441號函各技師公會,請公會轉知所屬會員,確實依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

該函說明,因近期若干案件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遭機關移送工程會技師懲戒委員會,為避免類似案件,影響技術服務履約品質及技師權益,爰請各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執行業務時,應遵守技師法第16條第1:「技師執行業務所製作之圖樣及書表,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規定。

技師法第16條規定之立法目的,係技師應於所製作之圖樣、書表,由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以確認技師本人親自執行業務,並負專業責任。對於依契約約定完成之圖樣或書表,應由技師執行業務者,依本會98122日工程技字第09800526520號令,有關應由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執業圖記之圖樣、書表及技師簽署方式規定辦理。

近期涉執業技師違反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例如「技師非親自簽署而係以電子套印方式代替」、「技師遺漏部分書圖簽署及加蓋技師執業圖記」、「技師僅簽署未加蓋執業圖記或僅加蓋執業圖記卻未親自簽署」等,會員應留意,避免類似情形發生。

有關技師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之執行,工程會同時也函文各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請各機關落實履約管理及審查。故請技師執行業務時,應熟讀技師相關法規,依法辦理,以保障技師權益,並免於違法受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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