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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八 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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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6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朱弘家、黃清和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亟待修訂營造業法第34

邇來,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又稱專任工程人員)由於兼任違反營造業法,受到懲處之案例,屢見不鮮。保障人民工作權,憲法第15條有明白的規定。但,自從民國92年營造業法頒訂後,關於技師職務,於該法第34條明定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此規定,讓技師的執業,受到諸多限制,與社會中其他專業的師字輩,絕然不同,動輒受到懲處,尊嚴蕩然無存,工程界憤悶不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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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疏失,應以設計當時法令為判斷標準?

我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工程品質有疑義時,設計常會遭質疑有疏失,但設計規範與時俱進,因此判斷設計疏失所應適用之規範,究竟應以設計當時、或事件發生時之法令為標準,即產生疑義。本文擬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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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產業新南向再創佳績

107年度得標金額逾270億元

【本報訊】工程產業呼應政府新南向政策,在工程會整合政府跨部會資源,並由主管部會籌組工程輸出團隊,及結合拓點補助計畫等政策支援下,107年度於新南向區域,創下得標金額逾新臺幣270億元之近年新高,展現我國工程產業海外輸出的硬實力與豐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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