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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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修訂營造業法第34條 | |
邇來,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又稱專任工程人員)由於兼任違反營造業法,受到懲處之案例,屢見不鮮。保障人民工作權,憲法第15條有明白的規定。但,自從民國92年營造業法頒訂後,關於技師職務,於該法第34條明定要求: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應為繼續性之從業人員,不得為定期契約勞工,並不得兼任其他業務或職務。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兼任教學、研究、勘災、鑑定或其他業務、職務者,不在此限。營造業負責人知其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前項規定之情事者,應通知其專任工程人員限期就兼任工作、業務辦理辭任;屆期未辭任者,應予解任。此規定,讓技師的執業,受到諸多限制,與社會中其他專業的師字輩,絕然不同,動輒受到懲處,尊嚴蕩然無存,工程界憤悶不平! |
我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工程品質有疑義時,設計常會遭質疑有疏失,但設計規範與時俱進,因此判斷設計疏失所應適用之規範,究竟應以設計當時、或事件發生時之法令為標準,即產生疑義。本文擬以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57號民事判決分析之,尚祈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
107年度得標金額逾270億元 【本報訊】工程產業呼應政府新南向政策,在工程會整合政府跨部會資源,並由主管部會籌組工程輸出團隊,及結合拓點補助計畫等政策支援下,107年度於新南向區域,創下得標金額逾新臺幣270億元之近年新高,展現我國工程產業海外輸出的硬實力與豐碩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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