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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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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朱煌林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轉角違建事故多 應納入優先拆除

年前,新北市中和違建火警造成重大傷亡,喚醒社會大眾,對於違章建築造成公共安全隱憂的重視;日前內政部已研擬發布「加強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指導綱領(草案)」針對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的處理,除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基本規定外,建議各地方政府優先執行類型,視轄區內違章建築常見形式、使用樣態及災害經驗,檢討違建存在的危險程度,進行調整、分類及訂定稽查標準包括:A-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B-屬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B1-占用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99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B2-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C-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者。(例如高密度居住使用、消防單位建議應優先處理者、學校及加工區周邊宿舍、補教場所、其他等)。

對於本次內政部,在短時間內,即提出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的處理方案,符合民眾的期待,也顯示出專業負責的態度;但目前執行的關鍵,仍是有賴各地方政府,能正視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的嚴重性,配合加強執法,增編違建拆除預算,並審議強制拆除收費標準,以建立民眾安全的居住環境。同時,讓違建者自行負擔拆除費用,並處以罰鍰,達到有效遏止並杜絕新違建增加。但值得擔憂的是,內政部所提出之指導綱領(草案),對於地方政府並無強制性,況且台灣選舉多,人情壓力大,是否能真正落實,亟待後續觀察。綜觀內政部這次所研擬的指導綱領(草案)方向,其優先執行類型,主要以對影響建築物居住安全為重點管制對象,特別是針對影響結構及消防安全部分。

但,本報認為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千萬別忽略街廓轉角違建所隱藏的高風險一般街廓轉角違建,因較不影響居住安全,而被排除於本次優先執行範圍。但轉角違建,卻會嚴重阻礙路口視距,妨礙公共交通安全,影響用路人應變時間,造成民眾交通事故傷亡。

馬路如虎口,交通上被稱為奪命三角區,在正常狀況下,當大型車輛在路口轉彎,會產生「視覺盲區」,車輛後輪並不是沿著前輪的軌跡行駛,會產生內輪差,一旦非機動車或者行人,進入內輪的「視覺盲區」範圍後,容易被轉彎時的後車身拖入,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各地方政府皆有訂定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凡於沿道路交叉口建築者,除都市計畫書圖已明示退讓界線者外,皆應依其相鄰路口道路寬度表定退讓界線,其目的是在交通安全需求下,保障民眾安全。相同的,在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規範中,亦明定路口規劃需要有足夠的最小轉彎半徑及安全視距,以維護行車安全。

常說轉角遇到愛,但實際上轉角遇到的常都不是愛,也可能是"",若是自己疏忽也就怨不得天、尤不得人。但如果起因於政府行政怠惰疏於管理,任由廣告旗幟飄揚,違章建物占用營業,以致影響用路安全,讓原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憾事天天上演,吞噬百姓性命,此等攸關生死大事,豈可等閒視之。因此呼籲政府,應將這類街廓轉角違建列入優先拆除類型,千萬別輕忽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社會成本,這不僅止是國家社會的損失,更是一個完整家庭夢碎的開始。

總之,一把火燒出了違建的大問題同時也燒出了違建背後的龐大利益,如果今天中央政府僅停留在訂定制度,而沒有下決心去支持地方政府落實執行,拆除違建恐永遠淪為口號。俗語說的好,「怕熱就不要下廚房」,下廚房就要端出好菜,要嘛不要拆,要拆嘛就要看到成效。不然再多的指導綱領,無法落實執行的話,終舊只流於空言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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