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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六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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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3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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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陳錦芳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陳玫英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呼吸權的領航者-臺灣

臺灣對於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的立法與推動,讓我們在華人社會的軟實力,再次受到稱羨與讚嘆,也宣示我國在享有五權分立的民主成就外,再次成為人類第六權―「呼吸權」的領航者。世界各國對於臺灣推動「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立法,均給予高度的肯定,並認為我們的主政者魄力十足,勇於將空氣品質管理由外氣(公領域)延伸至內氣(私領域),對於我們如何執行以及推動成效,均抱持著高度的關注與期待,並紛紛摩拳擦掌準備仿傚與跟進。  

若從法令的層面來分析,目前全世界唯一有兩部強制性的單一法令,管制室內空氣品質的國家,就是我們的寶島台灣。其一為民國863月的「菸害防制法」,另一則為民國10011月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此兩部法令,仿如為民眾室內環境健康把關的雙道保險或兩把利刃。只要是公共或公眾使用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包含各類交通運輸工具等,未來將逐一被公告列管,並應符合我國的「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的要求。顯示我國對於人權的重視與發展,已經由免於迫害以及言論、結社、遷徙等自由的實質人權,進一步昇華至保障健康的環境人權層級。為「進步臺灣、美哉家園、建康呼吸」,奠定永續發展的基礎,值得我們慶幸。

惟,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及相關子法(1母法、10子法、5文件),雖已逐一頒行實施,然法令規章的制定與頒布,往往僅是個開端而已,我們還不能高興的太早或因此而有所鬆懈。因為一個政策或制度的推動,尤如一幅拼圖,拼圖完整則能形成一幅動人的美麗圖畫;反之,少掉一塊拼圖,圖畫就會殘缺且不完美。

換言之,後續的配套措施與各塊拼圖,諸如:「室內清潔衛生與淨化的強制行為規範或指引」、「室內空氣品質優良場所標章制度與企業社會責任(CSR)」、「相關室內空氣淨化技術與產品、驗證、認證或標準」、「全台各地環境室外空氣指紋之建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室內空氣品質資訊網網路申報平台」以及「呼吸權透明化資訊與民眾即時資訊交流與查閱平台」等層面,若未能持續的推動與建置,不管就法令對於民眾健康的實質助益,以及促進室內空氣品質相關產業鏈的發展,恐將流於半調子的杯水車薪之憾。

俗諺有云:「配套完善、強力稽查」,是確保國家法令尊嚴以及政策推動成效的不二法門。我國「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已順利踏出第一步,是否能腳步穩健地持續往前邁進,積極執法、落實稽核,並持續加快配套措施的完善作業,已是無可迴避的道路。因此,各主管與目的事業機關,必須抓緊方向、積極作為,方不致於讓世人認為臺灣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制度,僅是雷聲大雨點小,徒讓人看笑話罷了。

因此,基於全民的期待以及「還給民眾一個大口深呼吸的權利」,我們在此嚴正地呼籲:環保署應深切檢討,目前「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實施以來的種種缺失,以此為「經」;同時以歐、美、韓國、香港等地區之經驗為「緯」,痛定思痛、改善輔正,戮力以赴。惟有如此,「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的推動,方屬「國家之幸、百姓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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