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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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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編 輯:賴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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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洪明瑞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大巨蛋啟示錄

 台北大巨蛋爭議不斷、吵嚷不休,不但民眾霧裡看花,專業人士更是難以理解,明明是專業的工程建設與公安問題,何以兩造的認知如此的南轅北轍,雞同鴨講,甚至於不惜要對簿公堂呢?而工程ㄧ再延宕的結果,社會、經濟有形與無形的損失;以及民眾的權益與福祉,就在這死胡同裡打轉、虛耗,而ㄧ點ㄧ滴的流失。民眾不禁要問,還要爭議多久呢?這個結還可以解嗎?

 回顧大巨蛋案:蛋體(體育場)以及四大附屬設施(影城、旅館、商場、辦公室)的審核歷程,2011年6月時的環境影響評估、安全審查、都市設計審議等已逐一通過,並於同年6月30日取得建照執照且開始動工。隨後,遠雄在2012~2015年間,分別進行三次設計變更,依法得就變更部分重新審查環評、都審和安審等流程並拿到建造後,才能合法施工。

第一與第二次的變更,於郝市長期間完成程序。而真正產生爭議的是第三次變更,有別於2011年最原始的設計,安審除了蛋體本身用「性能審查」外,其餘影城、旅館、商場、辦公室等四棟,都是以「建築技術規則」來審核。然在第三次變更設計,遠雄把全區五棟建築物通通改採「性能審查」的方式。因此,柯市府則認定遠雄第三次變更沒有完成,並以申請中的設計逕行施工而違法,於是在2015年5月20日勒令大巨蛋停工。自此,柯市府與遠雄間對大巨蛋的看法,就如同兩條平行線般,難以再有所交集,更讓BOT投資蒙上一層陰影。

 從工程與公安的角度,推究大巨蛋的爭議點並不難,主要有四項,其ㄧ:安審改由專家認定的「性能審查」,以取代剛性條約的「建築技術規則」,創造了法律漏洞的模糊地帶。例如:逃生時間、樓梯數量以及淨寬尺寸等要求,性能審查是否可抵觸、或凌駕建築技術規則的硬性規定呢?其二:遠雄屢次辦理變更設計,柯市府質疑其動機且未經兩造雙方合意;遠雄則稱是因應環境與現況的「優化」與「加值」措施,且BOT案並無禁止變更的規定。換言之,柯市府認為得標後再修改規格,並由原設計只有兩棟附屬設施增為四棟,恐有犧牲公安而自我圖利營運商機的疑慮。其三:北市所訂安全審查規格,推翻遠雄的性能審查結果,北市府稱大眾安全不能打折扣、且無法討價還價,遠雄則認為此舉不合法理,與實情不符而無法苟同。其四:安全審查標準的依據為何呢?柯市府找了九名委員(其中三名為日籍),經過37天的查核,提出了七項公安基準並建議給評審委員。遠雄卻認為柯市府擅自找人訂標準且過於嚴苛,違反公平且不合法。更質疑北市府所聘請的專家是否適任,此即為柯市府與遠雄對安全標準看法歧異而各說各話的癥結所在。

 大巨蛋的延宕與爭議,或許可給工程人員、以及公共工程與建築主管機關,ㄧ個省思與學習的機會,從兩造雙方的爭議,可如此地各說各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即證明了ㄧ件事,法律既然無法斷定誰是誰非,那就說明了目前的工程與公安法規,是有明顯漏洞與不足之處,而這正是我們應該從中學到的教訓。

 因此,本報在此嚴正呼籲:針對大型、複雜或特殊的公共工程或BOT案,未來在性能審查的適用性、基準與實質規範,應該更加嚴謹與明確,針對性能審查,是否可牴觸或凌駕建築技術規則的硬性規定則應嚴加考量;其次,即使法令不禁止BOT案進行變更,但何謂合理的變更?應有更細膩的評核機制來加以配套。至於,工程主辦機關是否有單獨的安審建議權呢?安審委員的資格認定以及安審標準的依據?等均應事先予以規範。否則,有大巨蛋之陰影,未來還有誰敢投資BOT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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