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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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唯一監造人 唯一不監造 今(105)年10月7日,立法院施義芳立法委員質詢內政部葉部長,就建築物如發生公安事件時,相關從業人員的責任問題。答詢中,葉部長回復委員:「建築師是唯一法定監造人」。換句話說,建築師是建築物的『唯一監造人』。 眾所週知,自921大震後,陸續發生331地震、206美濃大地震,造成屋倒樓塌人傷亡的悲劇。究其因果,多為結構系統不佳,造成不耐震的後果。建築法第13條第1項規定,5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建築師應將設計及監造均交由技師辦理。 但數十年來,建築物結構設計部份,建築師會依規定交由技師設計,但結構監造部份從來不肯交出。此外,營建署亦多次函釋「建築師為建築物唯一監造人」,認為結構之監造亦應由建築師辦理。導致建築師有權、有錢、無責,技師無權(監造權)、無錢(監造費)、有責任(在查核報告表上簽章)。 葉部長是法律背景,學者出身,不瞭解建築工程分工狀況,受了營建署的誤導,認為「建築師是唯一法定監造人」。事實上,長期以來,建築師的不去監造,並一再以重點監造為說詞,推卸職責。這種怪象,社會上均已瞭解,並早有共識,認為建築師既然不去監造,也就不用付太多的監造費,故常有在建築工程採購時,將監造招標底價打個5、6折的情況發生;但是,全民居住的安全,就只能靠老天保佑了?荒唐至極,有司焉能無視無感而恥不作為? 目前土木技師公會及結構技師公會,推動修正建築法第13條修正案,規定建築物結構部分應由結構專業技師設計、監造,並表示願意在條文明訂,如有疏失,應負刑法第193條之責;卻遭到建築師公會的強力阻擋。 事實上,目前建築師公會內部分成兩派意見,某些仍執意抓著監造權不放,但也有一方主張,不願負擔監造結構的責任,願意將監造委託技師辦理。因此,本報第1035期即為文建議,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沒有修法的情況下,可以先將建築監造費率,改為建築「重點監造」及「結構監造」二種費率,要求建築結構必須全程監造,其餘非結構建築則可以重點監造。同時將建築法第13條,建築師負連帶責任的字眼刪除,如此房屋倒塌,建築師即不必負連帶責任,相信這是改善建築監造制度立竿見影且有效的措施。 總之,以當今公署的函釋與認定:「建築物唯一監造人為建築師」,因此,在法令未修訂前,本報呼籲,建築管理責任與義務,請建築師勇敢扛起,不要讓『唯一監造人,卻唯一不監造』的亂象,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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