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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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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發  行 人:張錦峰
社務委員:鄭明昌、巫垂晃、莊均緯、伍勝民、陳錦芳、黃科銘、朱弘家
     呂震世、陳菁雲、張長海、梁詩桐、黃清和、陳永成、陳清展
監  察 人:施義芳、周子劍、蔡震邦、陳玫英、賴建宏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張渝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實務爭議公聽會』紀實

【本報訊】立法院於今年(106)614日,由施義芳、蔡易餘立法委員,共同舉辦「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實務爭議公聽會」,邀請工程會、內政部及營造公會、工程顧問公司公會、各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各技師公會、建築師公會等單位,共襄盛舉。

各單位發言內容,不外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03條執行過於嚴苛、對於大公司懲處不符比例原則。如目前發生的林同棪公司一人犯錯,全公司一千餘人,皆受停業處分,似不符比例原則,幾乎全體出席者皆曰應修正。營造公會及台灣世曦公司,提出修正條文,更有甚者,提出刪除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條文之議,但並未獲在場者支持。

有關採購法第101條,台灣世曦公司認為未給予廠商申訴及充份說明之機會,建議101條第1項修正為:「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機關經審酌後仍認有作成處分之必要,得於符合情節重大及比例原則下,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依第102條第3項進行處分:」

其他單位也有提出類似的修法方向,但沒有人贊同廢止條文的說法。會中有人提出,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份子大部份是法界人士,真正懂工程實務的委員不到三分之一,審議案件多以依法並無不合而結案,造成許多懲處過於嚴苛之案例。因此建議,工程實務方面的專家應佔一半以上,才符合公平原則。

羅致政委員也到會場致意,表示支持會議的決議。接著陳明文委員也到現場致意,表示政府採購法第101條,在以前也有委員提出修正動議,但是並沒有通過。主因是社會上也有許多不良廠商,發生不少重大缺失,必須要有101條款加以制裁,因此尚需多方討論,博採眾議。

最後,施委員做出3點結論:

1.將綜合各方版本意見,提出修正草案。

2.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將提出修正案。

3.將在2週內提出會議紀錄,發給各出席單位參閱。

 

公聽會場景   參加人員與施委員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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