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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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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017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魏嘉甫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

於免置工地主任時,可由營造業指定專人辦理

陳錦芳 技師暨律師

內政部為加強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以維護公共安全,特訂定「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該要點中規定,混凝土檢測標準、檢測程序及檢測人員及會同檢測人員,應於「建築物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書」(附件一,以下簡稱「檢測報告書」)簽名蓋章負責。至於檢測人員依該要點第4點規定,係指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檢測人員會同檢測人員,則指下列人員之一:(1)建築師派駐工地監造之該事務所從業人員、(2)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3)營造業工地主任、(4)土木包工業負責人、(5)承造人派駐工地之經內政部同意辦理新拌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訓練單位訓練合格之人員,且該人員不得同時為檢測人員。

可是依照按營造業法第30條、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營造業承攬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上之工程,其施工期間,應於工地置工地主任。前項一定金額及一定規模,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營造業之工地主任應負責辦理下列工作:一、依施工計畫書執行按圖施工。二、按日填報施工日誌。三、工地之人員、機具及材料等管理。四、工地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督導、公共環境與安全之維護及其他工地行政事務。五、工地遇緊急異常狀況之通報。六、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前項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

所以營造業承攬之工程,免依第30條規定置工地主任者,工地主任應辦理之工作,應由專任工程人員或指定專人為之內政部在建築物施工日誌B14-4(附件二)載明:「註:3.本工程依營造業法第30條規定須設置工地主任者,由工地主任簽章;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由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簽章。然而免置工地主任之工地,營造業指定專人簽署「檢測報告書」時,卻遭地方建築主管拒絕,只好請專任工程人員簽署的奇怪現象。

案經某技師向筆者反應,筆者徵得施義芳理事長同意後,由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於10522日發文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請其於「檢測報告書」中增列下列底線文字:「*本表所稱會同檢測人員指下列人員之一:…()營造業工地主任;免置工地主任者,則為營造業法第32條第2項所定之人員。」以符實際。營建署嗣於10534日函(附件三)覆,已予錄案辦理,並於105414日依本會上開函文之意見,修正「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及「檢測報告書」(附件四),自此之後,「檢測報告書」於免置工地主任時,可由營造業指定專人辦理當無任何疑義。因此,本文籲請本會會員執業上如有任何權益問題,務必請求公會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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