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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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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賴建宏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換新,要從舊問題追究

新政府即將於520就任,爾來屢有新政府內閣人事揭露,觀諸傳媒之評論,或有肯定也有歧異之音,惟期盼新政府變得更好,則是當今全體國人最大共識。在展望新政之際,不妨從當今政府所遭遇之困境與問題中,追根究柢,去發掘改善之道,或許能更具體務實地大步往前走。

以工程師的角度觀之,未來的環保署,除重點在於組織改造外,對於現有的環評制度進行檢討,也是眾所矚目的焦點。查目前的環評作業,係由開發單位負責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另送環保署審查,惟制度上,屢遇開發單位對於環境資訊揭露完整性、及立場中立性之質疑;甚至有經環評審查決議有條件通過之開發案,在開發階段,卻由民眾另提訴訟之司法審判,並由民眾勝訴,撤銷環評決議之例。該等事件,造成開發案進退兩難的窘境,未來若能消彌程序瑕疵或質疑,將開發案件以更客觀角度審理,想必是眾人所企盼之事。

另外,目前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廠商若有違法或重大違約情形,機關應將情形通知廠商,並經相關處理程序後,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作為各機關辦理其他採購,於招標文件規定該等廠商,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意即停權)。然該條文內容,並無針對個案輕重程度,訂有合理之停權時限,僅有一年或三年兩種,擇一處份,無法依實際情節及違法情事,審視其影響程度,輔以比例原則裁量,實務上影響關係人之權益至鉅。因此,未來應慎重看待該等規定之修正,朝向符合公平、合理的處份,始臻完善。

至於建築物之施工管理問題,目前建築法第13條明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另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且建築法第18條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監造」時,應遵守的規定之一為監督營造業按圖施工、查核建築材料規格與品質,前述均為法令授予建築師的工作權。

惟,再從刑法第193條違背建築術成規罪觀之,法條明定,承攬工程人或「監工」人,於營造或拆卸建築物時,致生公共危險者,有其刑責,亦即工作權背後所應承擔的責任。

惟從美濃地震造成台南維冠大樓倒塌,百餘位民眾傷亡事件,及921地震後的責任歸屬判決上,多有建築物「監造」不等於「監工」的論述,渠等觀點,就民眾而言或許是駁詞,但就法令而言則是未臻完善的模糊空間,因而造成爭取工作權時,暢言法令權利高調,檢討責任歸屬時,頻找法令漏洞規避。因此,未來修法時,應審慎地斟酌法令修正與責任釐清之分際,切勿陷入文字遊戲之泥淖。在落實「權」、「責」相符的前提下,嚴謹檢討建築物施工管理相關法令,方能徹底解決建築管理之陳痾,真正福國利民。

綜上所述,台灣這十幾年來,在國內、外情勢嚴謹之囿限下,停滯不前,人民盼望王師已久。本報呼籲,民氣可用,新政府應大刀闊斧、公正宏觀的檢討不合時宜的舊法令,頒布可久可長福國利民之新法規,才能使台灣重生再起,明天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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