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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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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施義芳
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楊耀昇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從王育敏委員提建築法修正案

談建築惡法  13

周子劍  技師

屋倒人亡  皆因監造不實

「建築法」第13條,自民國6518日,總統(65)台統(一)義字第 0064 號令,修正公布後,一直執行至今,由於營建署的不依法行政,保障了建築師在建築物『設計、監造』上絕對的權利,也造成了監造不實的絕對腐化。

國內歷經了921331大地震,每次都造成了人民生命財產的重大損失,民間不斷的提出修改「建築法」第十三條的呼籲。但因營建署的包庇,加上立法院、監察院都有建築師擔任委員,法案一提出,就遭到建築師公會的阻攔而夭折。

今年的0206美濃大地震,土木技師公會在鄭明昌理事長達72小時不眠不休的領軍土木技師在災難現場救災,震撼了全國民心。屋倒樓塌,皆因監造不實,深深的刻入全國民眾的心中。連國民黨的立委也體認到民眾要求修正「建築法」第13條的潮流,已沛然莫之能禦。為了避免被洪流淹沒,國民黨的王育敏、費鴻泰、黃昭順3位立委,遂領先提出建築法修正案。

王委員的提案對「建築法」第13條的修法,說明如後:「『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得為同一建築師。然建築工程品質乃設計、監造、施工三構面,『明確分工,並互為制衡』方能確保,但建築師往往受制於起造人,導致監造工作無法落實,顯不利於建築工程品質把關。」

其修正條文第一項為「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且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得為同一人。但有關建築物結構及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

建築師做大包審結構,外行審內行

13條修正案固然甚佳,但王委員提出建築法第34條修正案第二項,把原來「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之結構審查,改成「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簽證負責之結構、設備、防火避難設施等項目,應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定,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機關(構)、法人、學校或團體審查之;其審查費用,應向起造人收取。第一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校院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就不太妙了,表面上是增加第三方勘驗,事實上是為建築師開創執業空間,讓所有的結構及設備審查,變成又是建築師做大包,結構及設備技師必須依附在建築師之下才能審查。令人不得不佩服建築師的功力,不管法條怎麼改,任何建築相關項目,建築師都是大包,同時建築師只要雇一些:「大專校院有關系、...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當審查員,即可坐收暴利。

這個主張,其實筆者在技師報2002629日第290期,提出之「技師簽證規則應避免建築法之監造不實」中,就提出「要避免公共工程簽証規則重蹈建築法之覆轍,首先要調整監造費率。去問工程界任何一個人,他都會告訴你,我國政府目前規定的規畫、設計、監造的費率,是不合理的,但是為甚麼沒有人去提出強烈的抗議?」

原因就是:不管是建築工程或是公共工程,大部份的情況是設計人同時兼任監造人,因此在監造費上賠了錢,可以在設計費上賺回來。如果強迫規定,設計人與監造人不得為同一人或同一公司時,相信不要半年,要求變更監造費率的呼聲,就會如擂鼓動天般,震破公共工程委員會官員的耳膜。」

其次是建立監造品質的查驗辦法,不論是施工勘驗、工程檢驗、工程檢查、工程查驗,其目的都是在確認監造人有沒有執行他的監造業務。說的更清楚一點,就是查驗監造人的監造品質,而不是為工程品質負責,工程品質是由監造人負責的。可惜的是,早期有部份不肖建管人員,把施工勘驗當成收取紅包的手段,扭曲了施工勘驗的本質,積非成是,以致現在一般有意改革之人,卻把它當成提高工程品質的手段。

因此在營建署提出的施工勘驗表格,居然比監造表格更複雜,造成反客為主的怪異現象。我們要澄清施工勘驗的本質,第一是要檢查監造人有沒有到場執行他的監造業務,其次是檢查他的監造品質,為了檢查監造品質,才以抽驗部份工程品質的方式,來鑑定監造品質之良窳。」

我們在此呼籲立委諸公,不要上了建築師的當,而為虎作倀,第13條可以照案通過,第3條應維持原案不予修正。

公共工程簽証規則業已公布,有關公共工程之規畫、設計及監造、施工,將要求由技師辦理並簽證負責。對於工程界一致期望,能夠提昇公共工程品質的簽証規則,由於建築法的前車之鑑,我們並不敢抱持樂觀的態度。我們相信負有建築物監造權利及責任的建築師,絕大多數都是有意要做好監造工作的,可是監造不能落實的緣故,有起造人與承造人為同一人,(雖然表面上不是同一人,但是建商自立營造廠承攬自己的工程,事跡斑斑可考),造成監造人向承造人領薪水,自然不易嚴格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同時由於監造人未認真監造,工程品質不佳,只要沒有人命傷亡,在九二一之前也極少有法院判刑事例,造成監造費大幅殺價至無法維持的地步。

而監造人也以監造費太低,不敷成本,指派經驗不足的人員,作「重點監造」,實際就僅是在各項表格上簽名蓋章。921之後,有一次在立法院公聽會上,有位建築師公會代表說:「只要材料檢驗結果符合規定,我就蓋章」。當場被邱昌平教授譏之:「這種只要蓋章的事,找個國中生就可以了,何須請個建築師來做」。營建署的代表,有位厲技正在公聽會上說:「其實目前建築法規已經很完備了,只是沒有落實,所以現在的重點在如何落實監造。」

故建築法第13條,應修正為「建築物之設計人、監造人為建築師或技師,各負其專業責任,如有監造不實,應負刑法第193條之責。」建築師不必負連帶責任,自然能做好監造工作。

目前營建署及有些立委,企圖以第三方勘驗,來幫建築師監造,讓建築師可拿錢不必負責,萬萬不可以第三級品管取代第二級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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