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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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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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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務委員:陳錦芳、蔡震邦、黃科銘、伍勝民、莊均緯、周子劍、黃清和
     張錦峰、朱弘家、陳玫英、吳亦閎、呂震世、陳永成、張長海
監  察 人:巫垂晃、洪啟德、蔡得時、陳清展、梁詩桐
社務顧問:顏 聰、徐德修
社  長:莊均緯

副  社 長:伍勝民、朱弘家

總  編 輯:賴建宏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巫垂晃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周子劍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原土回填之疑義

周吉爾技師

拜讀施理事長及陳理事,10512日第995期技師報,「員工出錯,公司就被停權三年,合理嗎?」一文,謹提出以下兩點,有關原土回填之疑義,敬請諸位先進技師賜教。

就構造物回填與構造物四周回填,採用開挖方(原土)回填,顯有使用上之不同,說明如下:

 一、原有土壤之性質是否可再利用為構造物回填之材料,端視原有土壤之分類性質而有所差異,如果為腐植土、砂質土壤、或黏土質土壤,即使經過逐層夯實,其承載能力,仍然不可能達到工地密度90%95 %以上,以符合AASHTO規範之要求。一般腐植土必須移除;砂質土壤或黏土質土壤,須以地質改良方式加強;或則回填材料換用天然級配;或最佳含水量之卵礫石標準級配;進行分層夯實回填,方有可能符合道路填方、或擋土措施回填等之高標準工地密度之要求。

 二、構造物四周回填僅為保護構造物不會破壞,其上承載力需求不高。為避免案例之情況一再發生,設計者宜考慮儘量不再使用原土回填而造成施工上之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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