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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 第 314 期 技師電子報於2000年9月21日創刊

本期編撰:范榮泰
本期出刊:96年03月13日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編者的話  

營建署花政府預算培訓社區規劃師,卻見講師(台大園藝造園組 副教授 蔡厚男)於課堂上以台北縣三芝鄉龜子山溪整治為案例,批評土木技師只會抄圖,不會設計,誤導在座台北縣社區學員,甚至將水土保持局(由師大環境教育研究所教授 汪靜明以同一案例點破)設計發包之上游加勁護岸,稱之為不生態,也是土木技師所為,該學者利用政府預算公開栽贓抹黑土木技師,甚為無恥,台大學生應唾棄此種「教授」。

技術交流

景觀法草案之威脅與浩劫

中華民國景觀學會所研擬之景觀法草案(據景觀學者於論文所述:92年經立法院1讀通過),其中第二十七條規定:下列景觀工程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規模以上者,其規劃、設計及監造,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景觀技師」、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聘有「景觀技師、建築師」之工程顧問機構為之。一、公園、綠地、廣場之規劃、設計、植栽及綠美化。二、道路、橋樑及水岸景觀之規劃及設計。三、建築物法定空地及開放空間之植栽及綠美化。四、科學園區、工業區、風景區、遊樂區等大型園區開發之景觀及綠地系統之規劃及設計。五、自然地景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及設計。六、人文地景保育與復育之規劃及設計。其他相關專業技師經修習景觀專業課程或參與景觀專業訓練達一定時數,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辦理前項業務。前項其他專業技師之範圍、景觀專業課程或訓練科目、應修習或訓練之時數及甄審作業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規定之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摘自中華民國景觀學會網站)

如果我們都市就像一張臉,顯然是滿目瘡痍的,環境髒亂不堪,也讓台灣都市環境曾經被德國人比喻為「豬舍」 (摘自文建會網頁)。建築法第四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而建築法第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為「建築師」,以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為限。台灣民眾給建築師的時間及空間十分充足,但台灣之建築物以結果論之,可謂不堪入目!在景觀法草案中,再次發現「建築師」之蹤影,是否意味「豬舍」之範圍即將擴大?

沉默的土木技師們!你們為何不生氣?「景觀法」有如另一個「建築法」,只見其害未見其利,若以中華民國景觀學會之景觀法草案通過制定「景觀法」,那麼以後道路、橋樑、河川護岸之工程設計監造,土木技師又將如「建築法」一樣,淪為所謂「景觀技師」之下包,請問身為土木技師的我們,這一代及下一代的執業空間在那裡?而營建署推動「景觀法」立法,只見營建署為建築體系學者爭取業務之野心,而未見其立法正當性、正確性及公平性,不惜再次以法律綁技術,意味將道路、橋樑、河川護岸之重要民生建設,推向「安全不重要、美觀就好」之死胡同,若發生災難死傷,則又以建築師之作法如「監造非監工」卸責,凡此種種皆應為「營建署」之責,我輩技師應向「營建署」嚴正抗議。

一直以來我輩技師兢兢業業於構造物及使用人「安全問題」上,而未以空間專業者自居,所以忽略了構造物之「景觀問題」,若我們再不重視工程之人文、生態、景觀,土木技師逃不開建築師、水保學者、景觀學者之抹黑中傷。

---本期主筆:范榮泰 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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