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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 第 303 期 技師電子報於2000年9月21日創刊

本期編撰:王啟河
本期出刊:95年12月19日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編者的話  

門型鋼管施工外架(如附圖)為單排、多跨、多層之細長型的臨時構造物,為限制門型鋼管施工外架於水平向風力(有損害地震發生的頻率遠低於風災)反覆外力作用後,施工架有可能向內或是向外傾倒,故門型鋼管施工外架需要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以防止倒塌。

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制定「勞工安全衛生法」。該法第五條:必要之設備及措施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就是由此(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產生,也是本文引用的主要依據。  

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45條第三款: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五公尺為限。

技術交流

施工外架若未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影響為何?

為實施勞動檢查,貫徹勞動法令之執行、維護勞雇雙方權益、安定社會、發展經濟,特制定「勞動檢查法」;該法第二十八條: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勞動檢查員對各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實施安全衛生檢查時,發現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得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前項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之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94年6月10日勞檢4字第0940028724號令第1次修正  條: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之情事如下:

第一款:施工架之垂直方向五五公尺、水平方向七五公尺內,未與穩定構造物妥實連接。

施工外架未依上述規定與構造物妥實連接,致有立即發生倒塌、崩塌危險之虞,其影響為逕予先行停工

逕予先行停工處份,將造成業主、營造廠、各小包等鉅大損失,敬請各位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的技師同業注意。故我們有必要對於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作些最基本的簡單介紹,並提出些許Q&A(僅為一般的情況下常見解答的其中一種,絕非唯一的解答),文中錯誤之處必多有賴專家指正為禱,更期望能拋磚引玉,使我們能有更多的認知為盼。

若門型鋼管施工架倒塌可能造成鄰損(房屋、汽車、人員)也會被管轄單位的工務單位以「停工」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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