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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 第 296 期 技師電子報於2000年9月21日創刊

本期編撰:張志彰
本期出刊:95年10月31日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編者的話  

編者日前收到稅捐處來函,抽查技師們所開立的收據及承攬工作所訂合約印花稅票使用情形, 本期編者將此次經驗與技師先進分享。

技術交流

印花稅 課稅經驗

首先我們了解一下,印花稅課徵範圍及稅率分別規定在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條文如下:

    條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刪除)

  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7  條  印花稅稅率或稅額如左:

  (刪除)

  銀錢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招標人收受押標金收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四元,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其中技師朋友在工作上最常因承攬關係,在雙方合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這些因”承攬契據”所繳納的印花稅是大多數技師朋友所熟悉,技師先進較不熟悉在”銀錢收據”方面,而開立”收據”請款,是以事務所方式執業的技師朋友們常使用的請款方式,但依照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需要繳納千分之四的印花稅票,如何避免技師開立的”收據”變成”銀錢收據”為自己節省新台幣,是本文主要的內容。

如何節稅可在財政部印花稅節稅手冊中銀錢收據與承攬契據部份如何節稅說明如下: 

一、銀錢收據部份

收取價金書立收據時,儘量要求對方以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及支票)支付,並於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

◎案例:

  (一)甲向乙借貸金額500,000元,於收取現金時,甲開收據給乙,該收據即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但如:

(1)乙交給甲××銀行面額500,000元支票乙紙,甲未於收據書明收取支票,該收據仍屬銀錢收據,應按千分之四計貼2,000元印花稅票。

(2)甲於收據內書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則該收據就可以免貼印花稅票了。

  (二)收受政府機關票據(公庫支票)並於領款前即出具收據者,如載明「領取票據」字樣,免貼印花稅票。

  (三)承前租賃合約案例:甲給予乙之保證金 50,000 元及每月租金10,000元,均係以支票支付,如乙於收取支票時,於租賃合約內分別載明票據名稱及其號碼者,則保證金應納200元及每月租金收入應納40元的印花稅均可免繳納。

  (四)要求銀行將存款利息,以轉帳方式直接轉入存款帳戶,就可以不用負擔印花稅了。

  (五)房地產買賣契約書【私契】訂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該買賣契約書屬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但如以支票支付,受款人雖逐期蓋章註明收訖,只要有註明收取「××銀行支票,支票號碼××××」等字樣時,該買賣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 

二、承攬契據部份:

  (一)同一憑證具有二種以上性質者,如稅率不同能分別訂約時,可採分別訂約方式,以求稅負較輕,節省負擔。

◎案例:××公司與××電梯公司簽訂電梯採購安裝合約計5,000,000元,如電梯價格4,000,000元,安裝費1,000,000元,訂於同一契約書中,則屬概括承攬,5,000,000元全數都以承攬契約按千分之一計算,該二公司各自持有之合約應分別貼用印花稅票5000元。如果能分別訂立4,000,000元的電梯買賣契約以及1,000,000元的安裝契約,則該二公司各自所持合約之印花稅分別貼用12元(買賣動產契據)及1,000元(承攬契據)合計1,012元,分別節省印花稅3,988元。

  (二)二個以上承包商共同承攬簽訂之契據,可分別按其承攬金額計貼印花。

◎案例:甲、乙二承包商共同與丙業主簽訂××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000,000元,如契約內載明甲承包6,000,000元,乙承包4,000,000元,則甲所持契約貼用6,000元印花稅票,乙所持部分貼用4,000元印花稅票,丙業主合約部份才需要按全額貼用10,000元印花稅票。

  (三)工程合約已就工程造價與營業稅分別載明或載明總金額含稅者,可按工程造價或工程總價扣除營業稅後金額貼花;如未載明時,應按合約總價貼花。

◎案例:承前例:××××工程合約,工程造價10,000,000元,合約內如有載明「內含營業稅476,190元」或「含稅」、「稅捐」、「稅什費」等字樣者,則實際工程造價為9,523,810元,甲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六,即5,714,286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5,714元,乙承包商承包十分之四,即3,809,524元,應貼千分之一印花稅票3,809元,丙業主合約部份貼用9,523元印花稅票。

  (四)應納印花稅之承攬契據,因故無法履行者,已繳納之印花稅票不得申請退還,如改由其他廠商承辦,又訂新合約者,須另行繳納印花稅,加重負擔。可採用以下方式節稅:如原契約內容及金額都沒有改變,則可由原合約交易雙方與承受之新廠商三方共同簽訂「合約移轉同意書」,或在原合約書中註明「變更起造概括承受人」字樣並蓋章,則並未另訂應稅憑證,無須另行貼用印花稅票。

看了上述節稅手冊中,如何節稅的一些說明及案例,下次開立收據時,不要忘了在書立收據時載明票據名稱及號碼或載明「領取票據」,即可為你省下千分之四的稅喔! 

參考及資料來源:

  1. 印花稅法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B.asp?FullDoc=%A9%D2%A6%B3%B1%F8%A4%E5&Lcode=G0340091

  2. 印花稅節稅手冊http://www.etax.nat.gov.tw/wSite/lp?ctNode=11176&CtUnit=1305&BaseDS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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