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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 第 245 期 技師電子報於2000年9月21日創刊

本期編撰: 黃武雄

本期出刊:94年11月01日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編者的話  

十一月是土月,十八日是木日,隨著土木日的來臨,省市土木技師公會將有一連串的慶祝活動,節目精彩,獎品豐富,為免讀者錯過良機,本期披露省土木技師公會活動概要,請于11月11日前填妥報名表,向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報名  電話:02-89613968  傳真:02-29641159、02-29634076;若須進一步資料,請點按超連結查閱。

本期技術交流,介紹仲裁人協會刻正推動之政府採購法85-1條修正理念,建議主管機關比照證券交易法第一六六條,財政部既不介入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間之爭議的摸式,將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的「履約爭議」修正為「採購爭議」,限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事項之範圍。參考資料附於文後,供讀者參考。

目前土木技師公會,舉辦了一連串的投資理財研討會,反應熱列,廣受技師朋友歡迎,本期特刊登理財專家王錫貴先生的億萬富翁養成計畫,供讀者參考。


【土木日系列活動概要】

慶祝94年土木日指南宮貓空茶山三路會師登山健行活動

 

時  間:94年11月26日(星期六)

報到地點:政治大學校門口(台北市文山區指南路2段64號)  

聚餐地點:指南宮大雄寶殿地下室;預計12:00準時開席

未回函及現場臨時報名者,午餐視實際情況,僅能限量供應便當。

報名方式:即日起至11月11日(星期五)下班前,將報名表回傳會本部辦理,俾便辦理餐位、禮品及保險(意外險100萬、醫療險10萬;未填妥詳細資料及當日報名者,囿於保險規定歉難辦理保險);傳真(02)2964-1159、2963-4076,電話(02)8961-3968轉149李惠華小姐。


九十四年土木日「土木盃」高爾夫球友誼賽

 

一、比賽宗旨:為慶祝94年土木日,特舉辦本次比賽,除由本公會會員球友參加外,並邀請營建界相關人士一同參與共襄盛舉;此次盛會不僅可以球會友,並可彰顯土木人團結向上,愛好運動之精神。

二、比賽時間: 941116(星期三)

三、比賽地點:龍潭藍鷹高爾夫球場

四、開球時間:上午11:00  (請提前30分鐘報到)

五、比賽辦法:採新新貝利亞方式計算成績,取總桿一名,其餘依淨桿順序排名,獎品豐盛。

六、報名費用:公會會員:200/人,來賓:300/(於球場報到時一併繳交)

七、參加獎:每人球一條+礦泉水2+運動襪1

八、賽後聚餐:藍鷹球場2樓餐廳

九、擊球費用:果嶺費+桿弟費+球車4人一車,共計約1,740/人。球賽結束逕向櫃台自行結帳。

十、 交通費補貼:為鼓勵中南部會員參賽,台中以南會員另補助交通費600元/人,台南以南會員800元/人。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慶祝九十四年土木日活動

保齡球友誼邀請賽活動簡章  

  壹、比賽日期: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星期二)

報到時間:下午18:00 ~ 18:30(請踴躍準時參加)  

 貳、比賽地點:台北縣中和市錦和路388號

 (新喬福保齡球館,位置圖詳後。交通動線:中和交流道下右轉,第一個紅綠燈-錦和路右轉。參加本次活動者可免費停車)   

 參、報名資格: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全體會員、會務人員及眷屬。

並邀請以下單位參加團體組:公共工程委員會、台北縣政府、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台灣省結構技師公會、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中興顧問、中華顧問、中鼎工程、台灣大學、台灣科大、台北科大。

※  參加者請於94年11月11日(星期五)17:00前回傳或回電,俾利統計人數,謝謝!

※  聯絡人及電話:楊如玉小姐(02)89613968-143

※  傳真:(02)2964-1159 ;(02)2963-4076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九十四年南區慶祝土木日活動通知

  點:杉林溪一日遊

  間94年11月26日 (週六)

集合地點:6:40高雄中正技擊館門口

7:10台南監理站

7:50新營交流道

8:30中埔交流道

 

  用:本會會員及眷屬一位免費(限配偶或直系親屬)

眷屬第二位起請自費,每人900元整

(報名時免費人員仍須繳交報名費500元/人,如全程參與,於當日如數退還)

繳款請匯款入華南銀行赤崁分行 帳號:641-20-0057380

戶名:李威賢(請註明匯款人姓名)

  額:120人為限,以報名並完成繳費順序為準,額滿為止

注意事項:

  1. 參加之技師並免費贈T恤一件。 

  2. 著輕便服裝與休閒鞋、遮陽、遮雨用具。 

  3. 參加者請將報名表及繳費收據傳真至06-2356596或以電話登記(額滿為止)南區辦公室  電話:06-2358212;2358760 

  4. 報名截止日期:94年11月11日(星期五)(為利會務運作,請儘早報名)

技術交流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修法說帖

一、為了名實相符及減少政府財務支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之事項,應以簽約前之爭議為限:

(一)目前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之事項,包括簽約後之爭議,有球員兼裁判之缺失。

(二)國內已有三個健全之仲裁機構及數百位依法登記之仲裁人,有足夠能力解決各項爭議。工程主管機關應致力於公共工程制度之建立及法規之擬訂。

(三)因此建議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應予修正,將「履約爭議」修正為「採購爭議」,限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受理事項之範圍。

二、政府機構與廠商間因採構所發生爭議,應採強制仲裁制度,以爭取時效及符合專業:

 () 證券交易法第一六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間或證券商相互間,無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其立法目的乃在追求時效,符合專業,以妥善解決糾紛。政府採購事項爭議同屬專業,應採相同立法。

(二)財政部既不介入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間之爭議,工程主管機關亦不應介入工程採購爭議;且政府採購爭議全屬私法性質,工程主管機關亦不應介入,較為公允。


附件(參考資料)

採購法第一條: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原條文)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建議修正條文)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如係簽約前之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調解或仲裁。

前項調解或仲裁,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廠商先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提請仲裁時亦同。

第一項之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如係簽約後履約之爭議,應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仲裁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條文修正前後及說明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如係簽約前之爭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調解或仲裁。

 前項調解或仲裁,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廠商先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提請仲裁時亦同。

 第一項之爭議未能達成協議,如係簽約後履約之爭議,應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仲裁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採購)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八十五條之一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1.現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範機關與廠商履約爭議之調解或仲裁,其中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下簡稱採審會)受理之調解事件已超越「採購」爭議之範疇,而擴及採購後(即簽約後)之履約爭議,與政府採購法以解決「採購」爭議即簽約前之爭議之立法意旨不符,此其一;由採審會處理採購後(即簽約後)之爭議,增加政府財務之負擔,此其二;採審會歷年來積案甚多,績效不彰,雖有若干事件調解成立,但調解不成立,延宕爭議之解決時日者屢見不鮮,此其三;採購後(即簽約後)之爭議,制度上原屬仲裁或訴訟之範圍,政府出面調解,固然出於善意,但難免有球員兼裁判之譏評,而影響政府觀瞻,此其四;採購後(即簽約後)之爭議解決,國內有三個健全之仲裁機關,熱心公益之專業仲裁人達數百人,有足夠能力解決此等爭議,此其五。依上述五點理由,爰建議將第一、二項爭議範圍,限縮於「採購」爭議,將第一項「履約爭議」修正為「採購爭議」,而將採購後(即簽約後)之爭議另增訂第三、四項。原第三、四項則順延為第五、六項。

2.國家除設立訴訟制度外,尚有仲裁及其他非訴訟之機制。仲裁係人民依法律之規定,本於契約自由原則,以當事人合意選擇依訴訟外之途徑處理爭議之制度,具私法紛爭自主解決及快速解決紛爭,免受長期訟累之苦之特性,為憲法之所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此強制仲裁制度之設,旨在善用仲裁快速解決紛爭之特性。政府採購法所涉採購時(即簽約時)或採購後(即簽約後)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解決,除採購時(即簽約時)之爭議另有採審會之調解外,若參照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與證券商間之爭議以強制仲裁模式處理,應更能有效圓滿合理處理紛爭,且難兼顧雙方權益。爰建議第二項增訂「廠商先申請調解,因調解不成立而提請仲裁,亦同」,即機關不得拒絕;及於第四項增訂相同文字,以期周延。 


證券交易法 第六章  仲 裁 

第一百六十六條  (約定仲裁與強制仲裁)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商務仲裁條例之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  (妨訴抗辯)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第一百六十八條  (仲裁人之產生)

    爭議當事人之仲裁人不能依協議推定另一仲裁人時,由主管機關依申請或以職權指定之。 

第一百六十九條  (仲裁判斷和解不履行之處罰)

    證券商對於仲裁之判斷,或依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八條成立之和解,延不履行時,除有商務仲裁條例第二十三條情形,經提起撤銷判斷之訴者外,在其未履行前,主管機關得以命令停止其業務。 

第一百七十條  (仲裁事項之訂明)

    證券商同業公會及證券交易所應於章程或規則內,訂明有關仲裁之事項。但不得牴觸本法及商務仲裁條例。  (編註: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商務仲裁條例改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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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顧問 王錫貴  0953316947 

一、前言:

當今人們皆有發財的美夢,每個人皆想早日成為億萬富翁,這其中除了少數繼承家產,含金湯匙出身的權貴子弟,或是目前所謂的電子科技新貴可達成目標外,簡直是一種幻想或是南柯一夢,但是仔細一想,有這麼困難嗎?台灣人普遍勤勞拼命賺錢的個性與習慣,皆是世界第一,值得尊敬與學習。但相對對於「理財」的漠視、不關心,也是排行在前的,殊不知“理財”所累積資產的速度,更勝於拼著命賺錢的速度,會“理財”的人駕輕就熟,坐享其財富,不善者,則窮其一身,追逐錢財,為金錢之奴。這兩者最終之差異,已清楚呈現。

台灣投資人個性上有四大缺點:

其一為貪:心性上貪得無饜,永不滿足,有著填不滿之慾望,因此在理財上,容易造成風險,而不知善設停利及停損,暴露出投資上高度的隱憂。

其二為急:急於想在短期間致富,殊不知任何行業的任何投資,皆有其時間性,沒有一樣行業是在短期內可成為億萬富翁的,每一位成功者,皆為經數十年的茹苦含莘,方能成為富有之人。

其三為怕:台灣社會目前騙術高超,騙法層出不窮,於是人們普遍怕於接觸專業,導致自己漠不關心投資於何種金融商品,或是到處聽聞名牌,把自己辛苦賺來的錢,賭搏式的殺進殺出,樂的是政府(可抽稅)和証商(可抽手續費),苦的是自己錢財越來越少。

其四為懶:懶於追求新知(金融理財知識),不想向人請益,只想到處打聽,任憑宰割,殊不知“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

二、計劃:

有新台幣壹百萬、貳佰、参佰、肆佰、伍佰萬元等不同計劃,依金額不等每年以獲利30%為基準,複利滾存,其每年皆有不同的累計金額,達到億萬元的目標年數,亦有差別,茲列表如下以作證明:

壹佰萬元:                                            單位:萬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130

169

219.7

285.61

371.29

482.68

627.48

815.73

1060.44

1378.58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1792.16

2329.8

3028.75

3937.38

5118.59

6654.16

8650.41

11245.54

14619.2

19004.96

貳佰萬元:                                            單位:萬元

1

2

3

4

5

6

7

8

9

10

26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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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19

20

 

 

 

7874.76

10237.18

13308.32

17300.82

22491.08

29238.4

38009.92

参佰萬元:                                            單位:萬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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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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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6

17

18

19

20

 

6989.4

9086.25

11812.14

15355.77

19962.48

25951.23

33736.62

42857.6

57014.88

三、執行:

統一至富邦証劵公司或全省各分公司開戶,俾能方便下單及管理,每一帳戶獨立,帳戶內的現金及股票除了本人可動外,任何人皆碰不得,以確保安全性,每人每戶頭每年度,其獲利達到30%時,即停止操作,並建議將餘額轉作債劵型基金賺取更多利息,並等來年再行操作。

四、管理顧問費:

每年每戶須有達到獲利30%()以上者方能收定額之管理顧問費,沒有達到者一概不收。

五、結語:

不要讓小孩子輸在起跑點上,不是叫他整天待在才藝班或是考試奪取高分,而出社會時,還是和別人一樣從零開始,辛苦的拼搏一生。而聰明的家長如能在他小時(越小越佳),幫他準備個壹佰萬,委託專家好好操作,相信在他大學畢業時,他已擁有可觀財富,以資助他生活開創之用。當然這筆錢財也可為自己晚年當作退休養老,真是一舉數得,希望每人皆能準備壹佰萬,在自己看得見控管著的戶頭,委託專業人士操作,早日達成億萬富翁,則可喜可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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