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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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任工程人員」應正名為「主任技師」 台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施義芳理事長 民國82年營建署為納入工地主任為丙級營造業之技師,將延用多年之「主任技師」名稱改為「專任工程人員」,嚴重矮化土木技師之專業地位。因此,將「專任工程人員」正名為「主任技師」,除專業分工外,更為尊嚴問題,實為刻不容緩之任務,故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聯合結構等技師公會推動修改營造業法第3條,爰請立法委員提案,循立法程序之修正,讓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正名為「主任技師」。 現今專任工程人員之稱謂,係只要是在營造業服務之現場工程人員亦可稱之,惟現場工程人員與專任工程人員之任務、權責及資格截然不同。技師、建築師其資格係經國家考試合格,然而現今將受聘於營造廠之技師稱為專任工程人員,實未尊重憲法所保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資格與地位。為符合憲法第86條所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立法精神,將「專任工程人員」回復「主任技師」名稱,顯屬必要。 按專任工程人員之名詞,係在營造業管理規則時代,為納入工地主任受聘於丙級營造業而更名,當時「主任技師」名稱被改為「專任工程人員」實為一項昏庸之政策。自98年2月9日起,工地主任及技副即不得擔任丙等綜合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原以工地主任或技副擔任專任工程人員之丙等綜合營造業,自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起得依營造業法第66條第4項規定採置專任工程人員或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簽章方式為之。因此,現今專任工程人員已不包含工地主任,更應該將專任工程人員正名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實已刻不容緩。 早期依建築法第15條第2項制定之「營造業管理規則」時期,一般統稱專任工程人員為「主任技師」,如「建築師法」及「高雄市政府工程品質查核作業規定」等。為使社會大眾易於分辨,避免混淆,並彰顯專任工程人員之專業資格,專任工程人員定義應予明確化。爰修正營造業法第3條第9款,將專任工程人員明確定義為「主任技師或主任建築師」,方符法律明確性原則。 建請行政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尊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支持修法,將『專任工程人員」一詞正名為「主任技師」或「專業技師」,是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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