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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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國賠?台中夜店大火燒出建築及消防法的修法心態! 蔡志揚律師 台中市夜店ALA PUB大火燒死9人,市府宣稱5年21次安檢全都合格,目前正在檢討是否涉及違失,且已有見到報導在討論可否申請國賠的問題。不過就此筆者有相當的疑慮,因為事實上建築法與消防法在「衛爾康」大火之後,就已經偷偷安排政府免責的伏筆規定。 衛爾康大火發生在民國84年2月15日,在此之前建築法第77條規定:各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對於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定期會同各有關機關檢查有關公共安全之構造與設備。消防法第8條規定:各縣市消防機構,對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應每半年會同有關機關實施檢查一次;經檢查不合規定者,應即通知限期改善,並予複查。 但「衛爾康」大火發生後,建築法第77條隨即在84年8月2日修正成:「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由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其檢查簽證結果應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表1)消防法第8條則在84年8月11日修正成第9條:「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其檢修結果應依限報請當地消防機關備查;消防機關得視需要派員複查。」(表2)
表1 73年及84年建築法第77條修正對照表
表2 60年及73年消防法第8條及第9條修正對照表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明顯可見原本應負安全檢查的義務人與責任人係主管機關之權責,但修法後卻特別突顯安檢義務人與責任人為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權人,主管機關僅需接受義務人的申報或備查,如此主管機關是否負有國賠責任,就很有疑義。 其實,在建築管理領域,這已經不是第1次。88年九二一大地震,震出了許多建管的問題,當時許多災民申請國賠,都因為建築法在73年,修法將建管機關審查建造執照與勘驗施工的責任,推卸給建築師及專業技師(表3、表4),因此判決建管機關不用賠償。例如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839號判決(「向陽永照」大樓國賠案)就揭示:「…惟修正後第56條第1項則規定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即可繼續施工,並非須待主管建築機關勘驗合格,方得繼續施工,原審認被上訴人(按:台中縣政府)就系爭大樓之施工過程須負隨時勘驗之義務,核與上開規定不符,從而被上訴人於系爭建物施工過程中,縱未派員至現場進行勘驗,亦難認有怠於執行職務情事。」至於為何會有73年的修法?實際上是因為前1年發生「豐原高中大禮堂倒塌事件」,造成政府負擔高額的國賠責任,所以才有73年的卸責條文。而在建築物使用階段的安全與消防檢查,84年修法卸責的心態,根本是如出一轍。
表3 65年及73年建築法第34條修正對照表
表4 60年及73年建築法第56條修正對照表
建築法與消防法的立法目的均在維護公共安全,台灣的建築物不論是結構安全或消防安全,都有很多需要檢討與把關的地方。最近日本發生芮氏規模9級強震,學者專家咸認若如此淺層強震發生於台灣,後果恐更加不堪設想。期盼主管機關能以此次大火與日本強震為鑑,不要在每次發生問題時,只想著如何免去自己的責任、只想著如何將責任交由民間的業者自己承擔,而不思如何去建立確實的實質把關與審核制度(例如交由第3公正單位之專業技師公會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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