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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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方式-異質最低標修正之建議 陳錦芳技師暨律師 為避免最有利標的評選機制遭濫用,異質最低標為目前最新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之一,但目前之異質最低標決標有可能淪為同質最低標決標,本文針對該點有具體之建議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機關辦理採購之決標,應依下列原則之一辦理,並應載明於招標文件中︰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四、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但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明定政府採購之決標原則,得選擇「最低標」或「最有利標」之決標方式為之,期使決標結果更符合政府利益。前者採購之標的物明確,在不降低品質的前提下,由標價最低者得標,並以該標價為決標價。而後者則適用於不同廠商所提供之採購之標的物具有異質性,故不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經由採購評選委員會評選比較廠商所提供之品質、技術、功能、標價及商業條款決定最優廠商。 因此,決定政府採購採最有利標或最低標之方式決標前,採購機關應先認定採購之標的是否屬異質工程。如採購標的物廠商履約結果差異項目(包括技術、品質、功能、管理、商業條款、過去履約績效、價格、財務計畫及其他與工程採購之功能或效益相關之事項)愈多者,異質程度較大;差異項目愈少者,異質程度較小。例如工程採購之施工圖說及規範明確,按圖施工者,在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等項差異性不大,如僅因廠商管理或過去履約績效有差異,屬異質程度較小者。異質程度大者,始採用最有利標方式決標。 最有利標發生評選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遭受質疑、決標給價格偏高廠商等問題 但自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最有利標除遭濫用外,並發生評選委員之專業性及公正性遭受質疑、決標給價格偏高廠商等問題。為釐清工程採購之決標方式及異質認定原則,工程會就工程採購採最低標、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作業方式及參考之適用情形,予以增訂說明,並訂頒異質最低標及最有利標作業程序重點摘要及流程圖,以利實務執行時有所遵循。另並列表說明工程採購決標方式,詳附表一。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會將政府採購決標方式,從傳統之同質最低標決標、異質最有利標決標,兼採二者特性揉合出異質最低標決標方式。而異質最低標之作業方式,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規定,採分段開標,由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可避免廠商低價搶標致影響工程品質。 惟此種決標方式美中不足之處在於,第一階段之委員會評選並未建立明確之投標廠商淘汰機制。現行採購實務上某些審查委員會委員,或基於某些原因(如避免檢調機關調查),致使其於審查會評分時,對於所有廠商採微調方式給分,因此所有投標廠商均及格,無形中卻將異質最低標決標淪為同質最低標決標,如此恐失去採異質最低標決標之目的。為避免此種情事,本文建議,宜於異質最低標作業方式中增訂,由審查委員會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就合於標準之一定比例或名額(諸如三分之一或取前三名)之優良廠商始開價格標,以落實異質最低標決標兩階段開標之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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