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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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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583

發  行 人: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黃科銘、涂泰成、吳朝景、巫垂晃、陳錦芳、張長海
     梁詩桐、張景峰、陳清展、蔡得時、鄭明昌、歐良規、高 原
監  察 人:呂震世、施義芳、余 烈、周功台
社務顧問:李咸亨(北區)、顏聰(中區) 、徐德修 (南區)
社  長:陳錦芳
副  社 長:張長海、黃科銘

總 編  輯:拱祥生
總 主  筆: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本期主筆:陳錦芳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搶救營建產業 刻不容緩

日前媒體報導,依經濟部最新統計顯示,去年(96)前十一月解散撤銷及廢止公司登記的家數高達四萬零八百家,創歷史新高,超越過去歷年的全年數字。而去年倒閉企業最多的行業,依序為製造業五千八百二十家、批發及零售業五千七百九十二家及營造業四千七百三十九家。據了解,許多倒閉之營建廠商都是做公共工程,因為廠商遭主辦機關扣尾款,或要求搶修工程,結果卻遲未付錢,導致營造廠周轉不靈而倒閉。

過去營建業被認為是火車頭工業,是台灣經濟景氣的指標,社會繁榮富裕的功臣。但曾幾何時,卻被其他電子產業等拋在後面,變成近似夕陽工業。箇中原因,除因政府債台高築,致無法藉由擴大內需以提振營建產業外,更由於缺乏工程統一專責機關,以致於工程會、環保署、營建署等多頭馬車、權責不清,未能有效整合國家資源。另更重要的是,現有政府採購之執行,尚有颇多值得檢討之處。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7527日公布至今,其間經過四次修正,雖已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制度,惟就採購效率部分卻績效不彰,致害苦與政府做生意之營建廠商及技師。現行政府採購法,將政府採購分為前階段之招標、審標決標之公法行為,及後階段之履約驗收之私法行為。故後階段之履約驗收為私法行為,政府與其所簽定契約之承攬廠商,應基於平等之地位。但或許囿於現行貪污治罪條例,以及刑法圖利罪之枷鎖,政府採購人員於執行採購時,除常預先於工程契約中,預擬顯失公平之條款,而過度保護政府利益外,且於執行契約時,誤解契約條文真意,要求廠商執行契約外之工作,卻拒絕按時付款,致使廠商周轉不靈而倒閉。以上種種,實為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及主辦機關有待檢討與努力之處。

然而,近來工程會對於政府採購法之處理,似乎多著墨於防弊而疏於興利,諸如召開政府採購法防弊座談會、嚴懲不法廠商工程人員、提升公共工程品質等論述。此類作法,雖亦可強化公共工程之執行品質,以減少工程弊案,但似僅偏重廠商工程人員責任之要求,對振興營建產業似無實益。

本報認為,為振興營建相關產業,除了防弊之外,政府應該積極有效促進各採購案的順利推行,以維護公共利益。例如就各公共工程之履約,採購法主管機關為使主辦機關能有效率執行採購,雖已頒布各類契約範本供各機關參考,然應更積極針對各採購主辦機關執行契約之方式予以稽核,以避免機關人員因害怕圖利而誤解契約內容。此外,針對履約爭議及申訴,因目前多透過各級政府之採購申訴審議機制處理,其對政府採購法之法律見解,勢必影響全國採購契約業務,尚祈 主管機關儘早建立符合工程實務之通案認定標準,以避免採購主辦機關違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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