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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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論提升公共安全與 軟體硬體管理意識,強化火災預防與應變能力 民國92年8月新北市某社區安全區劃之門廳,改半室外川堂供社區住戶停放機車,未料1樓住戶因細故自焚,導致64部機車竄燒,大量濃煙及火勢蔓延全棟社區大樓,導致15人死亡,73人輕重傷;113年5月26日新竹市28層樓高之晴空匯社區火警,社區排煙設備無法運作且無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置緊急升降梯,兩名消防員徒步超高樓搶救時,因濃煙迷航耗盡氧氣而不幸殉職;今年2月13日台中新光三越疑似裝修工程施工管理不善造成瓦斯氣爆,導致4人死亡及39人輕重傷。 由上述案例,可知建築物公共安全與防火管理,必須硬體設備符合法規要求,而平日設備維護管理、住戶防災與應變能力的訓練與養成的軟體部分與硬體相互有效配合,才能達到保障人命及防護財產的目的。 建築物硬體防火策略,分為「被動式防火系統」及「主動式滅火系統」:「被動式防火系統」,係由建築技術規則所規範,以達到建築物防火構造、防火區劃、限制室內裝修材料及設置防火避難等設施達到阻止火勢延燒,保護建物結構穩定,安全疏散內部人員的手段,主管單位為工務機關;「主動式滅火系統」則為「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所規範」,以滅火、警報、標示等設備,輔助外部消防人員安全進入火場滅火,其主管單位為消防機關。 建築物軟體防火策略則係依據消防法第13條,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執行『自衛消防編組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管理』、『用火用電管理監督』及『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監督』等任務,意即,防火管理人需定期自主檢查消防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功能、下班前將不使用之火源及電器關閉、透過防災中心監控預防縱火或意外,組織防災自衛編組,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緊急避難演練,避免災害時混亂衝突現象,延誤初期滅火與避難引導時機,提升住戶及防災中心服勤人員的臨災應變能力。 建築技術規則之高層建築物章節,規定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高層建築物需設置防災中心,高層建築物高度達二十五層或九十公尺以上者,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其防災中心並應具備防災、警報、通報、滅火、消防及其他必要之監控系統設備,主要目的是因應火警或地震災害事故發生後,可作為救災指揮中心處理相關事務。另依據消防法第13-1條,高層建築物之防災中心或地下建築物之中央管理室,應置服勤人員,並經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充任;任職期間,並應定期接受複訓,意即防災避難除了設置硬體防災中心,更需要訓練有素的執勤人員,才能有效發揮防火避難的成效。 依據都會地方中心及司法社會中心製表「高樓火警如何救」,統計2013年至2022年資料,各地20層樓以上高樓為2,358棟,單台北市438棟及新北市609棟,合計超過千棟,20層以上高樓火警發生550件,發生火害災難機率遠遠高於其他地區,因此雙北地區直轄市政府更應加以重視。 本報建議,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應主動通知社區,定期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確認被動及主動防火硬體設備能發揮功能與效果;除硬體設備之定期檢查,更應加強查緝應設置合法防火管人及防災中心服勤人員之社區,是否如實設置防火管理人辦理「消防防護計畫」維護社區安全,防災中心值勤人員不得以未經受訓之保全人員充數,平時檢查馬馬虎虎,主管機關以及公權力應強力介入,該懲處或取消執照,不應敷衍以對,全民才有一棟安全的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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