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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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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林祐全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論 工程履約爭議採訴訟或仲裁的抉擇

  在現代營建領域中,工程履約爭議已成為業界難以避免的問題。無論是政府公共工程或民間開發計畫,履約爭議常因合約解釋、施工延誤、變更設計、品質瑕疵或付款爭議等因素而產生。而當爭議發生時,訴訟與仲裁成為最常見的解決途徑,選擇適當的方式對於爭議雙方至關重要。

訴訟是傳統的法律救濟手段,由法院審理案件並作出裁判。訴訟程序通常較為嚴謹,適用於證據複雜且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案件。然而,訴訟的審理時間較長,且判決一旦作出,即便不服,也需經過繁複的上訴程序,導致當事人面臨高昂的訴訟成本與時間壓力。此外,由於法院審理具有公開性,可能影響企業商譽,這也是企業在選擇解決方案時的重要考量因素。訴訟的優點有(1)法律強制力高:法院判決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旦確定,當事人必須履行,否則可申請強制執行。(2)適用於複雜爭議:法院審理案件時可調查證據、傳喚證人,並由專業法官判決,對於涉及法律問題較多的工程糾紛較有保障。(3)可上訴制度:如果一方不服法院的判決,通常可依法律規定提出上訴,以確保公平性。(4)公開透明:法院審理過程通常公開,有助於增加判決的公信力。缺點的部分有(1)時間冗長:法院程序繁瑣,案件從起訴到最終判決可能需要數年時間,影響工程進展與當事人權益。(2)成本高昂:訴訟涉及律師費、法院費用、舉證成本等,總體成本較高。(3)程序繁瑣:訴訟程序較為正式,需遵循嚴格的程序規範,當事人需投入大量時間和資源。

相較之下,仲裁是一種較為靈活的爭議解決機制,當事人可根據合約約定選擇仲裁機構與仲裁人,並自行決定審理規則。仲裁程序通常較為迅速,能夠確保爭議在較短時間內獲得解決,減少對工程進度的影響。此外,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性,避免冗長的上訴程序,但也因此失去了司法審查的機會,可能讓敗訴方感到不公平。仲裁的優點有(1)效率較高:仲裁程序通常比訴訟簡單,仲裁庭可根據案件需要靈活安排審理時間,通常能在較短時間內解決爭議。(2)保密性強:與公開審理的訴訟不同,仲裁過程通常是非公開的,有助於保護企業商業機密及聲譽。(3)專業性較高:仲裁庭可選擇具備專業工程知識的仲裁人,相較於法院法官,可能更能理解工程技術層面的爭議。缺點的部分有(1)無上訴機制:仲裁裁決通常是終局的,若裁決結果不利於某方,幾乎無法再尋求救濟。(2)強制力較低:雖然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但若一方拒絕履行,仍需透過法院強制執行,可能增加執行成本與時間。(3)成本未必較低:儘管仲裁可能節省時間,但仲裁人費用、管理費用及律師費用等仍可能使其成本高於預期。

在選擇訴訟或仲裁時,應根據工程的性質、爭議金額、當事人關係及履約條款綜合評估。例如,對於涉及高度專業技術問題的工程案件,仲裁機制能夠讓具備專業背景的仲裁人處理,有助於裁決結果的專業性與公正性。然而,對於涉及公共利益或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案件,訴訟仍然是確保公平與法制精神的最佳途徑。此外,預防勝於治療,工程合約的明確性是避免爭議的關鍵。合約應詳細規範工程範圍、付款條件、工期變更、風險分擔與爭議解決機制,確保雙方權利義務明確,以降低爭議發生的機率。

工程履約爭議的解決涉及時間、成本、專業性與公平性的權衡。訴訟與仲裁各有優劣,應依據個案情況審慎選擇。最根本的解方,仍然是完善的合約管理與風險預防機制,讓工程履約過程更順利,降低爭議發生的可能性,進而確保工程如期如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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