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歡迎您!!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中華民國一一四年元月四日

廣告專線 :(02)8961-3968轉142
傳真:(02)2964-1159,2963-4076
地址:新北市板橋區三民路二段37號A3
網址:http://www.twce.org.tw
E-mail:mail@twce.org.tw

NO.

1465

發  行  人:洪啓德
社務委員:黃騰輝、陳玫英、伍勝民、黃武龍、陳錦芳、周子劍、蔡震邦
     林景棋、拱祥生、呂震世、謝祥樹、楊高雄、高 原、杜明星
監  察  人:施義芳、陳清展、鄭明昌、陳菁雲、巫垂晃
社  長:陳玫英

副  社  長:黃騰輝、拱祥生

總  編  輯:楊耀昇

副  總  編:朱煌林
營運總監:伍勝民

總  主  筆:周子劍
本期主筆:高 原
執行編撰: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社論

 

從現行施工管理制度

以強化工程品質之提升

近年來因應民眾住宅使用需求,新工法、新材料不斷推陳出新,建築物型式、規模也日益複雜而龐大。各類建築物,如百貨商場、辦公大樓、運動場館、交通設施…乃至一般民眾居住之集合住宅,也配合政府主管機關都市計畫政策,各自呈現嶄新多變活潑的樣貌。

然而,現時各類型私有建築物在施工時,卻因工程環境的限制、施工人員的素質,以及經濟效益的要求下,常便宜行事而未謹守專業嚴謹之態度,致發生令人遺憾之工安事故,波及工程周邊損失…,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公共安全,並釀成人命、財產巨大之傷害與損失。本報謹就目前政府主管機關對私有建築工程施工管理制度執行現況,並提出些許執行建議,期能降低民間建築工程工安事故之發生率,及衍生成為公共安全問題之機會。

本報觀察近年來民間建築工程,發生工安事故,肇致公共安全之主要原因,林林總總,未依法規規定便宜行事所致:概有未依施工計畫落實施工品管工作、攸關施工安全之假設工程未按核准圖說施作且無專業人員審核確認與簽證負責、建築結構安全之結構斷面尺寸未按建管核准圖說施作、營造公司所屬專業人員未能發揮應有之責任與功能、()承造人漠視安全觀測數據之異常警示且不顧專業人員建議採取避險措施、監造專業人員未按主管機關規定親自查核認建造列管事項而於申報勘驗書表從事不實申報作業、發現鄰損事件後建造單位未詳實會勘鄰損原因即回報主管機關所生損害無關新建工程致建管單位不予列管工程等。

查,近十餘年來國內私有建築物新建工程之施工管理規定,除中央之「建築法」規定外,在地方執行亦有大幅度詳實規範擇最主要者介紹說明如下:一、有關建築物新建工程之地方政府管理規定,一般皆依循各縣市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二、另有關建築物新建工程之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施工管理事項,一般則依循各縣市政府依其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訂定之「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辦理。

歸納上列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訂定之「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其所規定之私有建築物新建工程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含申請建造許可之規則、施工前計畫應含內容與書類、申報開工程序及應備書類、查證之事項與簽署之文件書類、委託專業機構辦理專業審查或施工勘驗之項目與時機、規範專業建築師與技師應辦理事務之查證事項與所需簽署負責文件、未報勘驗先行動工之補正程序、危險工作場所與環境維護之重點管理要求、地下室開挖之安全要求、發生鄰房損害事件後之處理程序等。

綜上所述,本報認為國內目前私有建築管理雖有相當完備之法令規範,但仍頻傳工安意外,主要應須回歸到執法面。因政府主管機關人力有限,實務上仍需仰賴從事建案工程之專業人員之自我要求、自主管理,以確保工程品質與施工安全;鑑於工安意外多發生於結構體施工階段,為加強施工時之品管工作,避免發生工安意外,本報建議應「善用結構監造專業人力資源」,目前建築工程一般由土木及結構專業技師來負責建築結構設計。致施工階段,建築師雖為監造人,但結構體施工監造實有其高度專業需求,建議主管官署可參照建築法規定導入具結構專業背景之土木及結構技師擔任「結構監造人」,就結構體施工階段之監造工作內容負責。

本報建議公權力要強力介入如今公共工程在三級品管下,績效輝煌:難道「公共工程能,民間工程不能?」,期待建築開發業者可以在建築物結構安全上投入更多專業人力資源,主管官署逐年檢討建管法令,為國內建築物之施工安全管理一起共同來努力;若此,相信國內私有建築工程之施工品質將能繼續向上提昇,而國人的居住安全也將獲得更全面而完整的保障。何況公共工程與民間工程都是民脂民膏,才不負全民之所託。ˉ

返回上一畫面

    Top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