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局版省報字第4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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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 | |
公共工程技術服務費之合理化 自民國87年採購法公佈與施行以來,國內公共工程採購招標、預算編製、發包決標、計價付款、結算驗收及決算結案等,有關公共工程生命週期內各階段管理執行都能於法有據、依法行政。回顧採購法執行迄今已逾25年,就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工作執行,各級政府主辦工程機關,皆依據「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技術服務工作之預算編列與廠商遴選招標作業,本報旨在探討技術服務工作計費執行現況,提出若干建議。 依據現行「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5條)內有關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工作酬金計費方式,主要區分為:「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2.建造費用百分比法、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等四種方式。其中第二種計費方式「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有另區分為建築工程、非建築工程、專案管理(不含監造)、專案管理(含監造)等四大類工程屬性採行不同計費百分比,並以附表一~附表四明確清楚列示其計費百分比數值。基於其清楚規範計費計算數值明細,是以目前國內各級政府主辦工程機關乃主要以「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來編列工程技術服務費用,並據以辦理技術服務廠商評選與發包。 另在「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技術服務,指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技師事務所、建築師事務所及其他依法令規定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所提供與技術有關之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其他服務。」而在第4~24條則規範了各項技術服務工作之項目與內容,主要係針對各種技術服務標的規範各類科專業技師執業範圍之工程規劃、設計、招標發包、施工監造,以與結案驗收以及管理維護等工程生命週期內各階段之技術服務事項,而以工程標的構造物達完工、啟用營運為最終目標。 近年來隨著社會文明發展、國人生活水準提升、環境保育意識抬頭、工安意外頻傳,甚而溫室效應等外在條件限制,各案工程之執行過程需考量周邊環境人、事、物影響因子愈來愈多元及複雜,其衍生需克服工程問題所牽涉專業範疇也更加廣闊甚而天馬行空。參考同業提供案例,舉目前中央級政府主辦工程機關之一般中小型工程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工作為例,依照技術服務契約之履約標的,常增列有:「設計階段之施工安全評估、生態檢核、碳足跡碳盤查檢核、水土保持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價值研析評估等。」凡此,知現時工程技術服務工作範疇已不盡止於標的工程之專業。前述各項常見包含在技術服務契約內之工作項目,其實已跨越不同專業領域,甚至各有其專業認證標準,並非一般工程人員即可執行;而目前國內技術服務廠商(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技師事務所),除少數大型公司之外常設之專業技師可能僅有1~2項專業類科,在承攬標的工程技術服務工作時,面對前述額外增加不同專業領域之工作項目時,即需要複委託予其他專業機構來處理,自然增加其營運成本。反觀目前技服辦法內有關「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列附表一~附表四所列百分比係一體適用,尚難反應前述技服契約增列之工作項目所需服務費用,因此普遍造成國內技術服務廠商營運上之困難。 鑑於上述公共工程技術服務項目之時代需求日漸專業多元化、執行複雜化,為期國內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品質之與時俱進,本報特此建議公共工程主管機關宜每三~五年定期邀請產、官、學代表性單位召開座談會來修訂合理計費方式,共同一起為公共工程品質進步來努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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