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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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九十六年十月六日星期六

.......................技師報於85年11月18日土木日創刊

...人 :林永裕..
社務委員:王庭華 黃科銘 涂泰成 吳朝景 巫垂晃 陳錦芳 張長海.
.................梁詩桐 張錦峰 陳清展 蔡得時 鄭明昌 歐良規 高... ....
.察 人 :呂震世 施義芳 余....郭芳俊 周功台
社務顧問: 李咸亨(北區).......聰(中區) .. 徐德修 (南區).

.. .....長: 陳錦芳.... . .長: 張長海 黃科銘

....輯: 拱祥生 ...副總編輯: 王壽延 李根才 官明郎
....筆: 李順敏 ...營運總監:吳朝景 .............筆: 周子劍
執行編輯: 李惠華 ...文字記者:許素梅 ...........電子版轉輯:梁詩桐
新聞局出版事業登記證 局版省報字第48號
新聞焦點1 ........................................................................................社論
 

技服辦法既 未變更 何需添足

本報96年I0月6日第565期第一版社論刊出「公共工程即將淪陷」,討論各技師公會一致反對增加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草案」第五章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6年l0月I8日發函本報, 提出回應意見。

該函說明(一):『查建築師法第I6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並指出『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本屬建築師法既有明定之服務事項,本辦法修正草案並無擴張或改變建築師之業務現況。』

引用建築師法,可謂引喻失義,蓋建築師法及技師法都是管人的法律,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法有明文規定。故建築師法及技師法都是規範何種資格者才能取得執照,取得執照後應該遵守的權利、義務。如建築師法第 18 條規定建築師擔任監造時應盡的義務、第 19 條則是規範擔任設計工作應盡的義務,其他如規範建築師的行為,及未遵守時的罰則。

而建築師的執業範圍是依據建築法而定,建築法中規定建築師等執業空間在第7條及第13條;而綜觀全部建築法,其中並無「實質環境」四個字,同時也沒有像『建築物、雜項工作』有明確之定義。雖然在建築師法加上「實質環境」,誠如上述所論,不盡妥當其義甚明;如今公共工程委員會,卻反而據之解釋為『建築師法明定建築物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建築師之業務範圍』,一丈差八尺,令人氣結!

本報在565期社論己指出,如比照草案第三十五條形式,寫成「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採購,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証規則(以下簡稱簽証規則)規定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技師辦理。非屬簽証規則規定限由技師辦理之建築物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除依技師法得委託技師辦理外,亦應允許建築師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誰能擔保建築師不全力反對?將心比心,請問公共工程委員會,何以對技師如此不厚道?

近年來,技師界與建築師為建築法第13條之爭議未了,已是眾所皆知的事件。既然工程會來函說明(二)表示,「爰本辦法修正草案並無改變現況」;縱觀數年來,『公共工程由各科技師辦理,公有建築物由建築師依建築法辦理』,一直執行順暢。如果既未「改變現況」,何苦要畫蛇添足,選在此時增加專章,為建築法與建築師法做宣告?

懇請工程會長官們,挺直腰桿,勇於抗拒利益團體的壓力,接受各技師公會及工程顧問公會之建議,刪除「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草案」第五章;高抬貴手,放技師一條生路;更重要的是徹底執行專業分工,保障全台灣公共工程的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

 

 

來文照登

﹝本報訊﹞有關本報96年10月6日第565期第一版社論「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乙文,工程會回應意見如下。

本會於本(96)年9月17日預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併請各界提供意見,以為研修參考。惟查旨揭報導,對於本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五章「公有建築物」及關於建築師提供「建築物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服務」乙事,顯有誤解,特說明如下,請惠予刊登:.............................MORE

 

時事論壇2.

 

我的土木藍圖

李咸亨教授

過去三十年來,個人沉浸於地震減災、坡地防災、加勁土壤、基樁、地錨、GIS/GPS/ES之研究,不管是單槍匹馬,亦或團隊合作,總是回味無窮。

 1990年筆者領導之團隊推出的大地工程資料庫系統(簡稱GEDBS),成為當時全球唯一可以在個人電腦上執行的GIS軟體

l .營建鑽探資料庫(Geolog)

基於「本土資料為大地工程之母」的體認,1988年個人開始著手研究數位化典藏大地工程資料以及自動查詢系統。當時,知名的GIS商業軟體如 GADS、IGDS/DMRS、GIS(IBM) 和VAX-IDMIS都只有大電腦版本。價格不斐的ARC/INFO雖然有工作站版本,但是功能不多。所以,1990年筆者領導之團隊推出的大地工程資料庫系統(簡稱GEDBS),成為當時全球唯一可以在個人電腦上執行的GIS軟體。其中,儲存鑽探及試驗資料部份的「營建鑽探資料庫(Geolog)」,當年且已完成台北市和高雄市兩院轄市之鑽探資訊實質建檔工作。 ...........................MORE

技術專刊3

                                                

      建築師能,土木技師不能?

     目前工程專業生態是                                                           您能接受嗎?

      土木技師能,建築師當然能?

林清南技師

  目前建築法13條明定,建築物之設計監造人只有建築師能擔任,土木技師若有違犯,則有刑責等候,這就是建築師能,土木技師不能的現實寫照。

  建築師公會是一個令人敬佩的公會,凡是與土木工程、環境工程及消防工程,都有它們爭取為法定設計與監造人之足 跡,尤其是營建署對於建築師之業務動向,更是十分關愛,凡是任何建設法案,建築師一定會被重用,建築師權益一定受到保障,營建署已經成為建築師官方化身,建築師也因為營建署之庇護,執業範圍日益擴增,以下敘述二件土木技師能,建築師當然能的例子。.............................MORE

 

焦點話題4....

 

土石流災害警戒模式

陳振宇科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一、土石流警戒模式發展現況

目前國內外所發展出的各種土石流監測系統,主要可分為接觸型及非接觸型兩種觀測方式:

1-1接觸型監測系統

接觸型監測系統(如鋼索、地聲)係直接量測土石流發生時之現象,優點為準確性高,疏散時機點決策容易;但缺點是所能提供之應變時間較短,建置與維運成本較高,維護不易,且只適合用於小範圍、局部區域之監測,不適合廣為設置。由於我國及日本之土石流流路短,土石流發生後保全對象疏散時間僅剩三至五分鐘,實不足以順利疏散民眾,故接觸型監測系統於我國及日本,係用來提供相關研究及研訂土石流警戒基準值之參考資料,實際發布土石流警戒時,則較少使用此種模式。................................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