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文照登

﹝本報訊﹞有關本報96106日第565期第一版社論「公共工程即將淪陷」乙文,工程會回應意見如下。

一、本會於本(96)年917日預告「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併請各界提供意見,以為研修參考。惟查旨揭報導,對於本辦法修正草案新增第五章「公有建築物」及關於建築師提供「建築物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服務」乙事,顯有誤解,特說明如下,請惠予刊登:

(一)查建築師法第16條規定:「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爰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本屬建築師法既有明定之服務事項,本辦法修正草案並無擴張或改變建築師之業務現況。

(二)又本辦法修正草案第34條規定略以:「…委託服務內容包括公有建築物及非公有建築物者,得分別辦理招標;其不適合分別辦理者,得合併辦理(第3項)。前項採合併辦理,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服務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較高者歸屬之;並得就公有建築物及非公有建築物部分分列評選項目及其配分或權重,再合計決定優勝廠商(第4項)。」依上開規定,公共工程之委託技術服務內容如同時包括公有建築物及非公有建築物者,機關得按個案之實際需要決定分別辦理招標或合併辦理招標;以數十公里之道路工程技術服務為例,休息站建築物之技術服務僅為一小部分,如將該等工程之技術服務合併辦理招標,則按其服務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較高者認定歸屬為非公有建築物技術服務,當無疑義;爰本辦法修正草案並無改變現況,旨揭報導第4段所稱「…再大的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也只能當建築師的下包…」之推斷,應非實情。

(三)另建築師法雖明定建築物實質環境之設計監造服務為建築師之業務範圍,惟查其實質內容,部分係屬技師之執業範圍,爰本辦法第35條第2項特別規定:「非屬建築法規定限由建築師辦理之建築物實質環境規劃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除依建築師法得委託建築師辦理外,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亦應允許相關科別之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其他依法令得提供該項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辦理。」以顧及各界既有之執業空間。

二、綜上說明,本辦法修正草案增訂第5章「公有建築物」專章之相關條文,旨在依法符實,期能面面俱到,以符工程需求,並未改變現行機關辦理招標之標案組合方式,也無影響業界投標之生態,更遑論擴張建築師之業務空間。

三、本辦法修正草案之修法方向,包括委託技術服務內容及計費方式之合理化、技術服務廠商評選之公平性、契約雙方之公平合理化等制度面之改進,對技術服務廠商甚具良性助益,敬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