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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日前整理了水土保持計畫中“植生調查”的部份章節與各位先進參考 水土保持計畫中“植生調查”的規定在技術規範中第四十一條至四十五條(條文詳本文未) 1. 植生調查首先需決定樣區的大小 依規範41條規定樣區的大小依草本層、低灌木層及高草本層、高灌木層及喬木層來決定最小樣區面積大小,所以我們先認識一下草本、灌木及喬木的定義。 林信輝教授的定義如下: 草本植物:植株的莖無木質化,而為草質莖或多肉質莖。 木本植物:有高聳而生存一年以上的莖,且其形成層能年年增長以增大直徑。依其性狀可分為喬木、灌木與藤本。 喬木僅有一較固定幹形的主莖,在地面上有相當高度後始行分枝,而冠層內頂芽生長較快,亦即具有頂芽生長優勢。 灌木無中心主幹,形態不一,且分枝的部份也較近地面 藤本會有主莖但無一定的高度,且不能自立。 藤類植物:或稱為蔓性植物,係指其莖之主幹不能直立,靠其莖纏繞他物或靠特殊器官攀附他物上升或貼覆地面生長之植物。 另外薛聰賢先生從園藝的觀點的定義如下: 草本植物:植物的莖是草質的,柔軟而易折。 木本植物:植物的根莖、枝幹為木質堅硬者,按生長形態可分為灌木類、喬木類。 灌木又稱為低木,樹木枝幹低小近地,主幹不分明,通常高度不超過2公尺。 喬木又稱為高木,樹木枝幹高大而單一,主幹明顯。 蔓性植物:指植物的莖枝容易伸長而不能獨立者,通常會匍匐地面或攀附他物生長。 從上述定義就不難分辦何種植物屬於草本、灌木及喬木層,不過何者屬“低”灌木層及“高”草本層、“高”灌木層最有點難區分,筆者在此建議以“一個人高”或“2公尺”來區別草本層及高草本層和低、高灌木層。 至於藤本植物該分到那一層,則建議依藤本植物生長特性分類,匍匐地面時則歸草本層,攀附至喬木時則歸喬本層。 2.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分述如下: A.定性調查項目詳規範43條,依條文內容整理如下表,調查時可依序勾選。 植生定性調查表
B.定量調查項目詳規範44條,依條文內容整理如下表,其中定量調查表為後續定量分析方便,建議依各樣區各自建立表格 各樣區植生定量調查表
(覆蓋率係指自坡面垂直上方之植株投影面積比率為準。)
C.定量分析規定於規範45條,表格如下,其中為分析方便將前述定量調查若干項目,移至本表以利指數的計算 定量分析表
重要值指數=相對密度+相對頻度+相對優勢度 以上內容請各位先進指教。
第二章 基本資料調查與分析 (植生調查) 第 四十一 條 植生調查應包括定性描述及定量分析。調查區內如具有保育、景觀及學術研究上之重要植物群落,應特別記錄加以保護。 調查樣區之最小面積如下表:
(植生調查方法) 第 四十二 條 植生調查方法項目如下: 一、植生調查之量化計算,以重要值指數及生物量為主要評量依據。植生群落之定性描述,得依其均質程度,以優勢種植物為植群代表,特殊地區應進行潛在植被調查。 二、水土保持計畫有關植生工程之完工調查,應依植生工程施工範圍、工法配置、施工規範及植生覆蓋率、成活率及其他合約之相關規定,進行現地調查與核對。 (植生定性調查) 第 四十三 條 植生定性調查項目如下: 一、植物個體之群集程度:可分為單獨生長、成群生長、成片生長、成小群生長、成大群生長等。 二、植生層次:可分為蘚苔層、草本植物層、灌木植物層、喬木植物層。 三、植生週期變化:植物隨季節性變化之情形有萌芽、開花、結實、落葉及休眠等。 四、生活型:可分為喬木類、灌木類、藤本類、地表植物及地中植物等。 (植生定量調查) 第 四十四 條 植生定量調查項目如下: 一、豐多度:植物存在數量之表示法。可分為稀少、偶爾出現、時常出現、豐多、很豐多。 二、密度:單位面積內植物之個體數。 三、頻度:某種植物在所調查的樣區中,被記錄到的樣區數。可區分為五級:A ( 1-20% )、B ( 21-40% )、C ( 41-60% )、D ( 61-80% )、E ( 81-100% )。 四、優勢度:用以表示某種植物在該植物社會中所占的重要性。可以覆蓋面積與所佔空間表示之。可分為五等級:A (少於5%)、B(5-25%)、C(26-50%)、D (51-75%)、E (76-100%)。 (植生定量分析) 第 四十五 條 植生定量分析,係以植生定量調查結果之參數加以組合,或以不同解析方法計算群落指數,藉以探討植物社會之特性。其分析項目如下: 一、基本定量計算:以密度、頻度及優勢度(或覆蓋度)等轉換成相對值,以為計算重要值指數之依據。 (覆蓋率係指自坡面垂直上方之植株投影面積比率為準。) 二、重要值指數:用以表示一植物社會中所有植物種類之重要性,其計算方法為:相對密度、相對頻度及相對優勢度之組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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