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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報 第 218 期 技師電子報於2000年9月21日創刊

本期編撰:劉 鏞

本期出刊:94年04月26日

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 發行

編者的話  

請注意施工架組搭時的安全

 施工架作業場所常發生的災害為施工架倒塌、施工人員墜落、施工人員感電、施工器具飛落…等的災害;依參考書籍1(營造業重大職業災害分析-不安全行為及狀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IOSH91-S31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可知自從六十三年三月一日勞工安全衛生法公佈以來,這三十一年的推行中,勞工也有58%於施工架作業中未戴防護具來保護自身的安全;施工架的雇主(承包廠商負責人)仍有56%對於不安全狀況未加以防護。

 勞工未戴防護具來保護自身的安全,是指勞工未戴已扣緊的安全帽、安全帶,工作手套…等個人防護用具。不安全狀況是指雇主(承包廠商負責人)對施工架作業場所的防護設施的設置與檢查尚有很大進步的空間。

陽光、空氣、水是生命的三要素,個人認為誠懇、努力、朋友是成功的三要素;為了迎接未來的挑戰,充分、周延的準備及有效、適切的奧援,兩者不可或缺。「建築法」修法時,可預見必將招致兩位具建築師身分現任立法委員強烈之杯葛,困難度較諸以往「營造業法」之立法,絕不遑讓。  

技術交流

斜籬工作注意事項:

(1)法緣依據:

 依勞工安全衛生衛生設施標準第四章施工架及施工構台第52條:雇主構築施工架時,有鄰近或跨越工作走道者,應於其上方架設斜籬及安全網,以防止物體飛落引起災害。

 依勞工安全衛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九章墜落、飛落災害的防止第224條:雇主對於高度在兩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牢工有墜落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的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圍欄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依勞工安全衛生衛生設施規則第十一章防護具第281條:雇主對於高度在兩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必要之防護具。

 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所定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認定標準第三條第一款於高差兩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未設置符合規定之護欄、護蓋、安全網或配掛安全帶之防墜設施。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條就該場所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逕予先行停工。

概略的說:斜籬是施工中為防止物體墜落而在外層施工架外伸的一種防墜落裝置。

 

(2)斜籬工程中的意外事故

 斜籬的架設與拆除均在施工架之外(斜籬的架設與拆除時勞工常會站到斜籬主要桿件),常於裝設與拆除相鄰斜籬主要桿件的連接橫桿(上方可置放鐵片、木板… 等)時,因未綁安全帶或有綁安全帶但未鉤掛於堅固錨定處或安全母索上,或勞工要移位時解開安全帶掛鉤時,在風的吹襲之下勞工的重心極度不穩,祇要腳踩踏稍有偏失易發生墜落傷亡。

 

(3)斜籬工程預防意外事故的防範對策

 這些不安全的斜籬作業現況極易造成勞工重大的傷亡,可能的防範對策建議如下:

 斜籬的計算書與設計圖是否由專業人員設計簽證。

 施工架作業主管與施工架承包商,共同訂定斜籬作業安全方法並作成會議記錄(必要時訂定立即扣款罰則),俾作為斜籬安全施工的依據。

 施工架作業主管確實檢查斜籬材料不可有變形、腐蝕…等顯著損害,不合格的材料即時退場。

 施工架作業主管確實督導施工架承包商提供安全母索…等防護措施。

 施工架作業主管確實督導勞工配帶合格的個人防護具(安全帶藉扣環與安全母索妥善連接,安全帽、安全鞋)以防止勞工發生墜落危險。

 斜籬安裝前請施工架作業主管確認施工架所站立的施工架已裝置穩定不搖動 (例如施工架內側柱腳有足夠的繫牆鋼筋已牽拉鎖緊)

 對於勞工實施安全教育的要求(例如組裝、拆除斜籬時不得解該安全帶、欲移動位置或解開安全帶掛鉤時,身體應先回到施工架內側…等)。

 

(4)斜籬的構造

 斜籬突出於施工架外側立柱之水平距離不得少於兩公尺,其與施工架立柱之夾角不得超過七十五度。

 斜籬應每隔八點五公尺之垂直間距架設,並應以有效方法固定於施工架主要構件上。而第一層斜籬可設於約五公尺的高程處。

 斜籬上防止物體墜落的安全措施,斜籬各構材(斜籬、橫桿、板料)要有足夠的強度(七公斤的重物自三十公分以三十度角自由落下)以承受物體墜落的衝擊力而不受破壞,且相鄰板料要(鐵釘、鐵絲)密接不得有空隙。

 施工架於立面轉角處風力有偏高的現象(易受風壓力與風吸力聯合作用)故需妥善組搭、拆除斜籬(例如增加桿件的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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