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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構審查報備書、推介書及申請書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審查案件引進案件報備書
    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結構審查案件推介書
    結構審查申請書

    結構變更審查申請書


    115年1月1日起修正「特殊結構變更設計審查,不須召開審查會議者(書審)費用調整」


    「專業技師登記建築物結構工程」自行執業之結構簽證申請函及申請表

    建築物結構簽證申請函及申請表,請技師連結至營建署網站自行下載 http://www.cpami.gov.tw/便民服務/單一窗口/1108-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申請表.html 

     

    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登記 (99.08.17補充)

    1.關於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重新申請乙事,依營建署規定可在到期前2個月提出申請,並須在到期日前送達營建署申辦,所以請注意下列事項:

    收到技師重新申請資料時,請注意附件資料中原核准公文上之到期日:

    若剩不到半個月

    請以最速件處理,並儘速知會本會,以便本會全力配合辦理。

    請技師直接向營建署申辦亦可。

    因日前發生技師之原核准到期日為7/26,技師於7/15提出申請(不足15天),以致申請函送達營建署時已超過7/26,致變成為”新申請”,須請技師再補500元匯票。


    為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特通知大家留意一下!


    2.依據 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Ο二四六號函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含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將按同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懲處。

    3.本會訂於每年之(1/20、4/20、7/20、10/20)每三個月按時彙報技師送達公會之簽證紀錄表,請 技師先進於本會彙報日前三日將簽證紀錄表送達本會。

     


    各縣市政府審查原則規定

    各政府受列為審查單位審查人員之限制 各縣市政府規定之收費標準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管處)
    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5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特殊規定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基隆市政府工務局無特殊規定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5 
    宜蘭縣政府建設局無特殊規定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桃園 市政府工務局無特殊規定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新竹市政府工務局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新竹縣政府工務局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苗栗縣政府
    (工商發展局)
    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建造管理課)
    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彰化縣政府建設局無特殊規定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南投縣政府建設局
    (建管課)
    需結構技師及大地技師各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雲林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建管課)
    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5 
    嘉義市政府工務局需結構技師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嘉義縣政府工務局需加派大地技師資格者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台南市政府工務局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未獲列名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屏東縣政府工務局未獲列名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台東縣政府工務局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花蓮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建築管理課)
    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澎湖縣政府工務局未獲列名需具結構技師資格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金門縣政府工務局需建築師 結構技師 土木技師至少各1名 15萬+總工程造價萬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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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關於專業技師辦理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簽證許可重新申請乙事,依營建署規定可在到期前2個月提出申請,並須在到期日前送達營建署申辦,所以請注意下列事項:

    收到技師重新申請資料時,請注意附件資料中原核准公文上之到期日:

    若剩不到半個月

    請以最速件處理,並儘速知會本會,以便本會全力配合辦理。

    請技師直接向營建署申辦亦可。

    因日前發生技師之原核准到期日為7/26,技師於7/15提出申請(不足15天),以致申請函送達營建署時已超過7/26,致變成為”新申請”,須請技師再補500元匯票。


    為免再次發生類似情形,特通知大家留意一下!


    2.依據 內政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二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Ο二四六號函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含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所為之簽證記錄,應每三個月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如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者,將按同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懲處。

    3.本會訂於每年之(1/20、4/20、7/20、10/20)每三個月按時彙報技師送達公會之簽證紀錄表,請 技師先進於本會彙報日前三日將簽證紀錄表送達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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