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審查作業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i社團法人臺灣省土木技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結構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四條第一款訂定。

第 二 條 審查人力庫人員資格要求標準如下:

      1、符合建築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

      2、每屆依前款之要求標準對所有會員發出問卷調查以建立人力庫。

第 三 條 審查人員由主任委員指派,每審查案件以六人、書面審查以一人為原則,其分配方式為推薦技師二名及審查委員一名,其餘人員由人力庫人員,或依本委員會組織簡則第九條由主任委員指派一至二名;推薦技師另可優先輪派他案審查乙次。若案件複雜審查作業實需時,得由推薦技師引薦非會員之專家、學者顧問乙名參與審查作業,所需費用由推薦技師協調業主另行支付。

第 四 條 為加速審查案件之處理,委託審查案件之結構設計單位,須以書面或傳真方式提供下列資料:

      1、業主。

      2、設計單位。

      3、建築主管機關。

      4、建築物之工址、構造類別、地上及地下樓層數。

      5、結構設計單位之連絡電話、地址。

      6、建築執照或建築執照申請書。

第 五 條 審查人經該組審查召集人同意後得請假,但請假以一次為限。無故缺席者予以除名,並由主任委員另行補派。

第 六 條 審查意見書原則上由各案件之召集人負責整理,經該組審查人員逐一簽認後並經主任委員簽署,送理事長核可後發文。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