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倫理基本守則第六項「公平對待包商,分工達成任務」請考慮刪除之 王壽延 技師 中央工程主管機關,繼修正製訂「政府採購法」、「技師法」、「營造業法」之後,為改善工程環境,提升工程品質,現火力推廣「工程倫理」參考國內外既有之倫理規範,依據我國工程環境,制定一適用之基本工程倫理守則,並參考我國古訓「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之原則,由內而外依其重要性,逐次逐項說明工程人員應該有所為,有所不為的重點,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之努力,值得吾人給予掌聲。 細觀主管機關編印之「工程倫理手冊」,為確保工程人員的工程貢獻所有工程人員切應瞭解,堅守及篤行的八大倫理守則,可是當讀到第六項「公平對待包商、分工達成任務」時深入思之,「公平」沒有標準,如改用「依約」則是依合約、依法律,失去建立「倫理」守則原意,或用「合理」兩字爭議更多。 為瞭解本項守則深意,續看解說資料,6-1小項工程人員應以專業角度訂定公平合理之契約,避免契約爭議與糾紛,眾所周知,契約主體條文關係業主權益,工程人員可著墨之處不多,本小項規定並無實質之意義,6-2小項工桯人員不得接受承包商之不當利益或招待,並應盡可能避免業務外之金錢來往及6-3小項工程人員不得趁其職務之便,以壓迫威脅、刻薄刁難等方式,要求承包商執行額外之工作或付出,這兩小項簡單地說就是不得仗勢欺人,謀取不當利益,這不但是法律明文禁止,也是普世認知的基本道德,且第1-2小項已有明確規定,似不必在此「工程倫理」中列出。另第6-4小項「工程人員應與承包商齊力合作,完成任務、不得相互推諉責任與工作」一般包商承攬工程範圍,合約有明確規定,無現場工作任務可推諉給工程人員,更不涉及公平對待包商問題。 繼續翻閱「事倒分析」其中編號第10的「與承包商的金錢往來」和編號第12的「參加尾牙晚宴」勉強與本項扯上關連,前者與第6-2小項及6-3小項,仗勢欺人,謀求不當利益有關,誠如前段敘明,已有第1-2小項明定不得為之,如有確切證據,自負刑責,後者參加尾牙晚宴,依說明涉及1-2小項收受不當利益及6-2小項「….不得接受承包商之不當利益或招待…」這未免將民間習俗和包商誠意看輕了,難道說吃了一頓尾牙宴,承包商就會要求工程人員給予方便嗎?難道說吃了一頓尾牙宴,工程人員就有解職守嗎?做為本「工程倫理」之一,實難令人苟同。 本會章程第五章守則(第十六條),明訂會員應遵守五項守則:一、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二、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之各須規定。三、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其他會員競爭業務。四、不接受違反本會業務章則規定之委託。五、不登載不實之廣告,以上五項守則獨缺類似本第六項之規定,肇因本項守則是上至大官領導人員,下至販夫走卒,包括我們工程界從業人員在內普世認知的基本道德,又何需專列一項呢?且本工程倫理中已有第一項守則列出在前,因此建請主管機關考慮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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